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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08-08-13  点击数: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8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将通过建立生猪定点屠宰退出机制、肉品质量追溯体制和加大监管等多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新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屠宰活动。定点屠宰厂的设立,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确立,再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和以往不同的是,今后生猪定点屠宰有了退出机制。条例规定,生猪屠宰厂不再具备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要撤消定点资格,从而改变过去只设不撤,只进不出的状况。

新条例还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今后必须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要求屠宰厂如实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的流向,且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对于屠宰厂发现病害猪的情况,确立了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将按照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对于病害猪的损失和处理进行补贴。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加大生猪产品消费环节的监督力度,严防病死猪流入餐饮单位。”
  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进行生猪屠宰的处罚力度。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生产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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