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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耳标管理规范
出处:农业部  发布时间: 2007-07-26  点击数:

 

1.牲畜耳标生产

1.1牲畜耳标生产企业由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招标确定,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1.1资质证明

    具备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各种证件齐全有效。

1.1.2 生产条件

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必要的技术和生产人员,生产环境无内外污染。

1.1.3生产能力

有相关的生产设备,年生产耳标能力达到5000万套以上。

1.1.4  检测检验

有完备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并能按规定标准和方法实施正常检测,各项制度、记录齐全。

1.1.5  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应与中央信息数据库衔接。

1.1.6 产品质量需符合本规范第6部分质量控制要求。

1.2 质量服务承诺

耳标生产企业应与耳标定购单位签订《耳标质量服务承诺书》,并严格按照订购计划组织生产,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牲畜耳标,积极做好售后服务,承担因耳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质量控制

2.1  技术要求

2.1.1 原材料

牲畜耳标原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无刺激、无污染的塑料材料制造。再生塑料不得作为制造牲畜耳标的原材料。

2.1.2 耳标外观

    表面光洁,边缘光滑,色泽均匀,各部位规格尺寸符合标准样式规定。

2.1.3 耐用性能

牲畜耳标在自然环境中使用,一年内掉标、断标、碎标率合计不超过所加施耳标的2%

2.1.4 字迹附着力

耳标编码用激光方式刻录,字迹应均匀透入耳标内部。字迹清晰,在自然环境中不褪色。二维码识读率不得低于99.99%

2.1.5  强度

2.1.5.1  结合力

主标和辅标结合牢固,脱落力大于200N

2.1.5.2  主标抗拉力

耳标单件整体拉伸时,耳标头和耳标面脱离的断裂力大于230N

2.1.6 耐温性能

-3050℃的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不应发生脱离、变形、折裂,正常使用时钳压不破碎。

2.1.7 工艺要求

耳标不应出现缺料、溢料、塌坑、冷料、气泡、变形、分层等缺陷。

2.2 包装要求

产品包装符合NY 5342002规定。大、中、小包装表面须注明耳标数量及编码起止号。

3.耳标管理

3.1  订购

    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统一招标订购。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牲畜耳标的订购计划,并将订购计划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本省的耳标订购计划通过耳标订购网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通过网络将耳标生产计划通知耳标生产企业。

3.2  供应

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

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3.3贮存

    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无化学品及有毒物品等污染的库房内。

3.4 回收

猪牛羊加施的牲畜耳标在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剪断收回,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3.5 销毁

回收的耳标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3.6 检查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饲养、出售、运输、屠宰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7 记录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的订购、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的回收、销毁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8 监督管理

农业部定期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牲畜耳标抽查,进行质量检测,并公布质量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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