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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协会员入会申请表

奶协会员入会申请表.doc

浙江省奶牛协会章程

 

浙江省奶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奶业协会(ZHEJIANG  DAIR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专门从事奶牛业生产(包括奶牛饲养、乳品和饲料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育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发展奶牛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总结交流经验,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奶牛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农业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省农业厅畜牧管理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奶牛生产、产品加工、经营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等提供建议、咨询。

(二)协调行业内各企业、专业间的合作,促进与其他相关行业的联系,推动横向联合。

(三)开展奶牛业的生产、乳品、加工、经营等有关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组织产品展览及展销。

(四)沟通国内外、省内外市场信息,指导奶牛生产和经营,提倡合理竞争,推进技术进步。

(五)协助企业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难题,组织技术攻关、考察、学术交流。

(六)开展同兄弟省市、国内奶牛协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七)组织开展本协会的公益事业及有益于本协会的其他活动。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团体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受到法律制裁、团体会员因单位被解散,其会员资格均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理提案;

(五)   审理协会工作方案、计划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得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观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8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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