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饲料与动物保健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饲料与动物保健品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FEED AND ANIMAL HEALTH PRODUCTS ASSOGIATION,其缩写为ZF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饲料与动物保健品生产(包括饲料与动物保健品机械制造)、经营、科研、教育、推广、质量监督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农业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企业为本,强化服务,协助行业管理部门搞好饲料和动物保健品管理;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和相关行业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饲料与动物保健品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和协调的作用,推动我省饲料与动物保健品行业的持续、稳步发展;为促进科技进步,确保畜产品安全,提高养殖业生产水平,繁荣农村经济,保障社会有效供给,发展国民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管理;调查国内外饲料与动物保健品行业发展情况,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和动态,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方针、政策、措施和规划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制订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
(三)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宣传、普及饲料与动物保健品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最新科技成果,总结交流先进管理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企业评价和行业评比表彰;
(五)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络,开展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学习考察;
(六)承办饲料与动物保健品工业企业基建投资、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项目的前期评估和技术论证;
(七)负责与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和动物保健品协会等全国性协会及省外相关协会的联系与交流;
(八)建立饲料与动物保健品行业的信息网络,汇集整理行业最新发展动态,编印饲料与动物保健品行业有关资料或刊物,受理技术咨询服务;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章缴纳会费;
(四)从事饲料与动物保健品及其相关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享受协会优惠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 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二)支持协会的工作,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和情况,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常务理事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义务满一年者,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和依法被取缔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严重损害本协会行规行约和违背本协会宗旨的;
(三)企业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后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不得要求退还所缴会费与捐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四)审议并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批准吸收新会员,批准会员退会,决定会员除名;
(六)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的(一)、(三)、(五)、(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行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制定规章制度,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畜牧业的发展及日常工作所需,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收支由秘书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是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并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和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农业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议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厅审查同意,并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后,方可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活动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经 2002年6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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