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浙江省养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Pi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ce,其英文缩写为:PIAZJ。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养猪行业社会团体。是由从事生猪养殖、加工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以行业为本,全心全意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在行业中发挥协调、服务、自律作用,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农业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杭州市御云路1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对养猪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协调养猪行业各企业、专业间的合作,促进与其他相关行业的联系,推动横向联合;
(三)开展养猪生产、加工、经营等有关方面的信息、技术咨询,组织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培训;
(四)开展行业宣传报道,编辑出版养猪行业有关书刊、资料;
(五)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猪种改良及生产性能的测定、登记;进行种猪鉴定、检查、评比,组织与协调联合育种工作;
(六)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难题,组织技术攻关与学术交流;
(七)开展同国内外养猪行业协会之间的经济、技术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来;
(八)制定实施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组织开展本协会的公益事业及有益于本协会的其他活动,同时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经办理批准手续后,承认其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学科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协会做有益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的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通知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二)支持协会的工作,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和情况,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的认定:
(一)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二)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是所在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的代表,当人员发生变动后,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应及时重新推荐理事、常务理事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收支由秘书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3
浙江省养猪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8日浙江省养猪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会费是本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也是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会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会员会费在开展协会工作中的作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和勤俭办事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相关行业协会的管理办法,并结合协会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交纳标准:
(一)事业单位会员,各地、市养猪行业协会,年度会费不少于300元;
(二)企业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不少于500元;
(三)企业单位会员中的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不少于1000元;
(四)企业单位会员中的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不少于1500元;
(五)企业单位会员中的副会长单位,每届会费不少于 10000元;
(六)会长单位,每届会费不少于 20000元;
(七)大型企业或骨干会员单位可按上年度总产值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自愿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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