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230)
一. 组织机构及措施
(一) 机构设置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230),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戴旭明。根据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规程》(1997年2月),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统一调配全省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鉴定质量督导员进行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二) 职能与组织措施
1.接受国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部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任务。总结执行情况,以年报的形式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
2.负责全省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鉴定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3.负责全省畜牧兽医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行政和技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4.按照农业部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发放的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清样,确定鉴定试卷的印制、监督、保管和发放工作。
5.受上级委托,参与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制定和培训教材、辅导材料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畜牧兽医职业技能开发管理工作所需的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行业职业培训教材和辅导材料等发放工作。
6.负责全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实施,负责鉴定成绩的核查上报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7.积极配合省畜牧局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推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与就业准入和待遇结合制度的实施。
8.承担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和畜牧局委托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 鉴定工种和范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劳社培就司发[2000]1号)鉴定工种和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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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
工种 |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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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1-01 |
家畜饲养工 |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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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2-01 |
家禽饲养工 |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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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1-02 |
家畜繁殖工 |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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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2-02 |
家禽繁殖工 |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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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6-02 |
牧草工 |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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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5-02 |
兽医化验员 |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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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5-01 |
动物疫病防治员 |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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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5-03 |
动物检疫检验员 |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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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5-02 |
兽药技术人员 |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
目前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初、中级鉴定。
二. 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说明
(一) 鉴定工种和范围
鉴定工种: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
鉴定等级:初级、中级。
(二) 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地区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动物检疫检验工作或要求从事该二项职业工种的人员(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 鉴定申报条件
1.动物检疫检验员
申报参加初级等级鉴定的人员必须从事本职业工种一年以上,或在本岗位上学徒期满,或在各类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中学学习并获得毕(结)业证书,或按要求已具备初级技术等级条件。
申报参加中级等级鉴定的人员须获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动物检疫检验工作二年以上,或接受本专业二年以上系统学习,或按要求已具备中级技术等级条件。
2.动物疫病防治员
申报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从事本职业工种一年以上,或接受本专业一年以上系统学习。
申报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须获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一年以上,或接受本专业二年以上系统学习。
(四) 报名办法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需填写《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一份,贴上近期本人免冠一寸照片,经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审核、盖章(乡镇无固定单位从业人员由当地乡镇政府审核、盖章),表中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鉴定申报人员在报名之时应同时交纳二寸照片1张(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和鉴定费(初级120元、中级140元),如有申报人员同时参加动物检疫检验和动物疫病防治鉴定,应分别填写申报表及缴纳照片和鉴定费。
(五) 考核
依据劳动部、农业部1993年指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199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的规定,采取理论知识笔试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两种形式进行鉴定,以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与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均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六) 发证
鉴定合格者,由农业--230鉴定站将发证名册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审核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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