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82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附件:
取消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农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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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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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植物检疫登记证 |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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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的行政再确定 |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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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经营的行政再确定 |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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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蚕种检验、检疫人员资格证 |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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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国务院已决定保留) |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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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动物生产、经营、贮存的场所工程设计的审查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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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动物防疫人员上岗证书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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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和个人备案登记 |
《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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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种公畜使用证 |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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