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品种资源管理,及时审定和推广新品种(品系、配套系、商用组合,下同),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新发现、新育成的畜禽品种的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品种审定,是指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受理畜禽新品种的申请,并对其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结论。
第四条 畜禽品种审定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和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审定工作的及时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是省级畜禽品种审定的组织。
第六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其成员由省农业厅聘任,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立专业预审组,负责对报审品种的初审。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畜牧兽医局。
第七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尚未认定的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定;
(二)对省内新发现和新育成畜禽品种的鉴定命名;
(三)接受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对跨省(市、自治区)的畜禽品种进行评审;
(四)对已在生产中应用的品种繁育、推广等问题提出建议;
(五)研究办理品种审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受理按规定申报的畜禽品种审定申请;
(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申请人告知受理结果;
(三)提出专业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预审;
(四)向申请人通报预审结果和理由;对通过预审的,向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请审定建议;
(五)办理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立专业预审组。专业预审组至少由三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并在该行业中具有一定权威的专家组成,人数必须为奇数;其成员可以不是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预审组组长为非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的,应列席审定委员会会议,负责向审定委员会汇报预审情况。
第十条 专业预审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畜禽品种申报资料的审查;
(二)对申请内容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三)对畜禽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现场考察和性能测定,并形成预审意见。
第三章 报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品种审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种主要特征、特性明显,性能优良,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区别明显;
(二)新育成的品种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品系,经一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繁殖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性状突出,综合生产性能和经济效益比同类品种高3%以上,其中某一项生产性能高5%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群体数量,公母比例合理,基础母畜(禽)群要求达到下列数量以上:猪1000头、牛500头、羊1500只、兔6000只、家禽(除鹅外)15000只、鹅5000只、蜂3000群。
第十二条 申报品系审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品种特性,主要遗传性状基本一致,生产性能与本品种其他品系差别明显,其中某一项生产性能指标比本品种提高5%以上;
(二)新育成品系须经过一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尚未认可的地方品系申报应提供相应资料;
(三)具有一定的群体数量,公母比例合理,基础母畜(禽)群要求达到下列数量以上:猪400头、牛200头、羊600只、兔2000只、家禽(除鹅外)6000只、鹅3000只、蜂1000群。
第四章 报审程序
第十三条 凡需对畜禽品种进行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申报表》。
第十四条 畜禽新品种申报者应向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申报表》;
(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三)三个以上应用证明;
(四)报审品种的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等;
(五)由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受理后由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预审,并在2个月内完成评审。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报审的品种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成员会可视申请者的具体情况确定审定形式。审定形式主要包括资料审核、现场考察测定,答辩和会议讨论等。
第十八条 参加审定工作的成员和专家应按品种审定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参加审定的成员和专家不得泄露申请者的科技成果或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申请者对参加审定的成员和专家有提出回避的权利。申请审定委员会成员或专家回避的,是否同意由主任委员决定;申请主任委员回避的,由省农业厅决定。
第二十条 具体品种审定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另行制订。通过审定的品种,由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命名,由省农业厅颁发新品种证书并予以公告,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畜禽品种审定、性能测定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16日发布的《浙江省畜禽品种和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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