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根据《浙江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订,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肉兔、长毛兔、皮兔的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审定。
一、报审家兔品种的必须符合《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四条要求提供材料。
二、报审家兔品系的须符合《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四条要求提供材料。
三、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遗传来源,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地方品种。长期分布于相对隔离的区域,未与其他品种杂交。
2、培育品种。初始品种清楚,选育方案明确,并经4个世代以上的连续选育,核心群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完整。
3.配套系及商用组合。配套系选育初始品种(品系)清楚,并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门化纯系;商用组合所采用的品种或品系清楚。
四、外貌特征相对一致,遗传稳定,无明显遗传缺陷。对毛色、毛型、眼球颜色、体型、头型、耳型、成年体重和体尺(体长、胸围)等基本特征要准确描述,对特殊的外貌特征应作详细的说明。
五、生产性能特点明显,其主要性能指标的变异系数不超过15%。需要描述的主要性能指标如下:
1.肉兔。胎均产仔数(前5胎平均)、产活仔数、初生窝重、3周龄窝重、年育成断奶仔兔数;30日龄断奶体重、3月龄体重;断奶至3月龄料重比;屠宰率。
2.长毛兔。胎均产仔数(前5胎平均)、3周龄窝重、6周龄体重、6月龄体重;公母兔年产毛量(以180日龄后的73天养毛期一次剪毛量乘以5估测或91天养毛期一次剪毛量乘以4估测)、产毛率、粗毛率、松毛率;兔毛品质(长度、细度、强度、伸度)。
3.皮兔。胎均产仔数(前5胎平均)、3周龄窝重、22周龄体重;1周岁体重及体尺(体长、胸围);被毛品质(按商业等级评定)。
六、种群数量。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须达到本条规定要求。
报审家兔品种的,基础群母兔6000只以上,其中核心群母兔1000只以上。报审家兔品系的,基础群母兔2000只以上,其中核心群母兔500只以上,并具有20个以上血统。报审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至少具有3个专门化品系,每系基础母兔不少于1000只,明确其性能特点及用途(用作父系或母系)。
七、营养标准。提供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不同生产期营养标准,并附建议配方。
八、饲养环境。准确表述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适宜的生产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
九、疫病控制。说明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抗病特性,并提供相应疫病监测方案和推荐免疫程序。
十、选种选育。说明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所采用遗传素材的选育过程,说明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品系(品种)组合方案。报审品种(品系)的至少提供四个世代的测定成绩,每个世代测定数不少于300只,以判定其主要性状遗传的稳定性。考虑到申报者的商业秘密,允许在选育报告中用代码表示所采用的遗传素材。
十一、提供经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颁布的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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