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根据《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订,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家禽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审定。
一、报审家禽品种,须符合《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四条要求提供材料。
二、报审家禽品系,须符合《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四条要求提供材料。
三、遗传来源。报审家禽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方品种。长期分布于相对隔离的区域,未与其他品种杂交。
(二)培育品种。初始品种清楚,选育方案明确,并经4个世代以上的连续选育,核心群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完整。
(三)配套系及商用组合。配套系选育初始品种(品系)清楚,并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门化纯系;商用组合采用的品种或品系清楚。
四、主要特征特性。报审家禽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特征特性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体型外貌。准确描述种禽体型外貌特征。群体体型外貌基本一致,商品禽体型外貌变异系数不超过10%。
(二)生产能力。准确描述推荐饲养条件下商品禽生产性能及标准曲线,说明上市适宜日龄及非标准饲养条件下可能的变异;标准饲养条件下生产性能的变异系数不得超过12%,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如下:
1.蛋鸡。0-18周龄成活率、平均耗料,产蛋期(19-72周龄)成活率,18(或20)周龄体重,达到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入舍鸡及饲养日产蛋数、产蛋总重、品均但中、蛋壳强度(或比重)、产蛋期料蛋笔,72周龄体重。
种鸡72周龄合格种蛋数、受精率、受精蛋孵化率。
2.肉鸡。(1)速生型肉鸡6-8周龄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屠宰率、胴体外观、腹脂率、腿肌率。(2)优质肉鸡90-120日龄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屠宰率、胴体外观、腹脂率、胸肌率、腿肌率。(3)肉用种鸡66周龄产蛋量、0-24周龄成活率、产蛋期成活率、受精率、孵化率。
3.蛋鸭。0-20周龄成活率、21-72周龄成活率、20周龄和72周龄体重、达到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产蛋数、产蛋总重、平均蛋重、产蛋期料蛋比。
种鸭72周龄合格种蛋数、受精率、受精蛋孵化率。
4.肉鸭。6周龄活7周龄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屠宰率、肉品质、胸腿肉率、皮脂率。
种鸭。64周龄产蛋数、0-24周龄成活率、产蛋期成活率、受精率、孵化率。
5.其他禽种应根据其特点确定生产性能指标。
五、营养标准。提供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不同生长期营养标准,并附建议配方。
六、饲养环境。准确表述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适宜的生产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
七、疫病控制。说明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抗病特性,并提供相应疫病监测方案和推荐免疫程序。
八、种群数量。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须达到本条规定的规模要求。
报审培育品种的,其核心群必须在3000只以上,其中父系不少于20%,并分系饲养(鹅核心群必须在1000只以上,其中父系不少于20%),繁殖群母禽必须在15000只以上,年推广量不少于100万只,报审培育品系的,其核心群必须在2000只以上,繁殖群母禽必须在5000只以上,年推广量不少于30万只。报审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必须由2个以上的配套系(组合品种或品系),每个纯系不少于20个家系,母禽测定数不少于300只。配套纯系(组合品种或品系)的核心群在2000只以上,繁殖群母禽必须在5000只以上,年推广量不少于30万只。
九、选种选育。说明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所采用遗传素材的选育过程,商用组合至少追溯二个世代以上的品种(品系)组合方案。报审品种(品系)的至少提供四个世代的测定成绩,每个世代测定个体数不少于500个,以判定其主要遗传性状的稳定性。考虑到申报者的商业秘密,允许在选育报告中用代码表示所采用的遗传素材。
十、提供经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颁布的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及商用组合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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