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根据《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订,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蜜蜂品种(品系)、配套系的审定。
一、报审蜜蜂品种的须符合《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四章第十四条要求提供材料。
二、报审蜜蜂品系的须符合《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四条要求提供材料。
三、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来源清楚,控制交配措施可靠。
(一)报审的地方品种、品系分布于其周边地区有自然屏障隔离的区域内,或分布于某一特定的生态条件下,且未与其它品种、品系杂交。并在该品种、品系的分布范围内无外品种、品系的蜂群饲养。
(二)报审育成品种(品系)、配套系的初始品种、品系或育种素材来源及血统构成清楚。育王时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或在隔离区进行自然交尾,其隔离直线距离在12公里以上。
四、形态特征相对一致。对报审的品种(品系)、配套系的体色、喙长、前翅长和宽、第三腹节背板长度、肘脉指数以及做为该品种(配套系)特殊标志的特征进行准确的描述。
五、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其变异系数不超过15%。
(一)报审的地方品种、品系引至异地后,在严格控制交配和推荐的饲养条件下,各子代蜂群之间的主要经济性状基本一致。
(二)报审育成品种(品系)育成后,经2个世代繁育,其子代工蜂个体的特色及主要形态特征基本一致,主要经济性状无明显差异。
(三)报审配套系亲本的近交系数应在0。4以上,各世代亲本都能组合成主要经济性状基本一致的配套组合。
六、需要描述的主要经济性状指标:
(一)繁殖期平均有效日产卵量及最高有效日产卵量、最大群势;
(二)大流蜂期群均蜜蜂产蜜量、旺季和淡季平均每三天群批产浆量;
(三)温驯性、盗性;
(四)抗螨能力及对某种疾病的自然感染发病率和自愈率或药物治愈率;
(五)其它特殊性能。
七、数量要求。
报审地方品种的,蜂群在3000群以上。报审品系的蜂群在1000群以上。报审育成品种(品系)的,育种蜂群在120群以上,中试蜂群在1000群以上。报审配套系的,必须有2个以上的配套纯系,配套纯系蜂群在50群以上。
八、饲养环境。准确表述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适宜的饲养环境条件。包括适宜饲养的范围及该范围内的地形特征、海拔、经纬度、气候特点、植被情况、蜜粉源植物及其开花期、主要敌害等。
九、疫病控制。说明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的抗病特性,并提供相应疫病监测和治疗方案。
十、选种选育。说明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所采用遗传素材的选育过程,说明配套系的组合方案。报审品种(品系)的至少提供四个世代的测定成绩及各项技术资料(包括各种王档案、系谱、育王纪录),以判定其主要性状遗传的稳定性。考虑到申报者的商业秘密,允许在选育过程中用代码表示所采用的遗传素材。
十一、提供经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颁布的报审品种(品系)、配套系级商用组合的相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