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通知 >> 农业厅通知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和诊断工作的通知

出处:浙江畜牧兽医信息网      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据农业部通报,4月下旬以来,我国青海省玉树县、果洛州和西藏那曲地区、当雄县先后发生候鸟H5N1亚型禽流感疫情,导致斑头雁、棕头鸥等野生鸟类大量死亡;近期,新疆和田县及山西长子县的部分家禽先后出现死亡,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从送检的家禽病料中分离到H5N1亚型禽流感病毒;截至6月20日,山西省长子县已扑杀家禽147万只。由于野鸟带毒情况严重,国内部分地区野鸟和家禽病死情况时有发生,我省地处江南水网地带,森林覆盖率高,野鸟数量大,又是候鸟的主要迁徙地之一,传入和发生疫情的可能性较大。为及时发现和准确诊断野生鸟类和家禽的禽流感疫情,根据农业部有关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和诊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和诊断

各地要按照我厅《浙江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浙农专发〔2004〕138号)和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06年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牧防发〔2006〕25号)的要求,有效组织力量开展家禽的禽流感免疫抗体监测和病原学监测样本采样工作,认真分析检测数据,按时完成监测计划任务;对发现免疫合格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要充分发挥乡村疫情测报员的作用,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不明原因的家禽群体急性死亡情况。同时,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做好重点地区野生鸟类的禽流感监测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旦接到家禽急性发病死亡和鸟类不明原因死亡的疫情报告,要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赴现场,并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详细检查临床特征和病理变化,发现可疑情况的,要规范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局实验室检测,并对可疑禽类采取相应的暂控措施。

二、加强饲养家禽的防疫监管

各地要深入开展防疫知识宣传,积极引导和督促饲养场户不在野生鸟类迁居区域饲养家禽,对野生候鸟迁徙路线覆盖区域、水网密集区、发生过疫情地区等重点地区的家禽要实行笼养、圈养,避免家禽与野鸟、候鸟接触,减少交叉感染几率。要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改变鸡和水禽混养的生产方式,避免交叉污染。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联场带户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防疫巡查,督促饲养场落实防疫措施,确保夏秋高温季节防疫工作不松懈。

三、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狠抓防控措施落实

目前虽已进入盛夏,但根据近期国内家禽及野鸟禽流感疫情形势和流行特点,特别是山西长子县发生的疫情态势,夏秋高温季节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可能性较大。为此,各地必须充分认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新特点,充分认识防控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切实做到禽流感防控工作常抓不懈。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和指挥部下达的禽流感免疫任务和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家禽免疫,确保常年保持高密度、高质量免疫。要进一步加强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家禽及其产品交易、加工场所防疫责任制和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同时,要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消毒灭源工作,彻底消除隐患。6月底至7月初,各地要对上半年的免疫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检查评估,检查结果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

 

 

                                          浙江省农业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