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局: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因当地城市发展规划调整、养猪效益持续低迷等原因,列入2006年治理任务的少数规模场已决定搬迁或关停转产,要求进行调整。为确保今年治理任务及时完成,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农专发〔2006〕24号)确定的治理任务,遵循“治理数量不变、治理内容不变、养殖规模不变、完成时间不变”的总体原则,慎重调整。
二、调整要求
1.凡业主已明确今年关闭转产,或当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而新列入禁养区,并在年内完成搬迁的养殖场,视作已完成治理,不作调整,也不再安排相应补助资金。
2.地方城市建设布局调整新列入禁养区,年内不能完成搬迁,或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规模场,按调整原则进行调整,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凡近几年已安排过畜牧小区建设项目的规模场(详见附件),因小区建设中已有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内容,未完成设施建设的今年内必须完成建设任务,但不再重复安排补助资金。
4.养殖场名称、地址、规模、畜种有文字印刷错误的请予以说明,并出具原始证明材料。
望各市农业局接通知后,严肃对待并认真核实,并于6月15日前将辖区内有关关闭转产、划入禁养区需要调整的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整后的养殖场情况,一并以局文报省畜牧兽医局,调整后的规模养殖场,经批准同意后实施项目。
联系人:周斌,电话:0571-86757950
附件:原省定项目中已含畜禽排泄物治理内容的牧场名单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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