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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证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农产发〔2006〕10号

出处:农业厅      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杭州市农办: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是省委、省政府加强“三农”工作的一项有力举措。自2005220开通以来,为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顺利实施,各级农业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规范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证单核发。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签证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农业等四厅局《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事宜的意见》的规定,认真抓好绿色通道通行证单的核发与管理,按规定如实、完整开具证单,不得对运输非本地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车辆核发证单;不得对外省籍车辆及非货运车辆核发证单;不得对装载鲜活农产品数量少于70%核定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的货运车辆以及混装车核发证单;不得异地签发证单。

二、严格收费管理。对动植物检疫按规定收费,不得对核发证单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强化签证点管理。各级农业部门对签证点要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建立发证档案,保管好证单存根,并及时做好发放证单的统计工作。定期对证单发放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出现异地签发、多发、滥发通行证单或发放空白证单等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严肃处理。建立“黑车车号”档案,对假冒、伪造、骗取通行单证的,或不配合公路收费管理部门管理,强行冲卡的车辆一经查实,取消该车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资格。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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