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宁波不发):
为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益,现就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和条件
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申报原则是: 2005年以来部、省两级已扶持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再申报;兼顾产业和地区间的平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试点地区等参加保险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
申报条件:
1.工商登记一年以上,并按省工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要求重新登记,股金设置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条件;
2.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为宗旨,原则上要求成员100个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较好;
3.产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较强,在当地农业产业中所占比重较大;
4.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5.产权清晰,管理民主,盈余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统筹分配,与成员利益联结比较紧密;
6.统一农用品投入,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和培训,统一品牌和产品认证等,组织化程度较高;
7.统一销售社员产品在30%以上。
二、扶持内容和环节
1.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购置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手段等项目。
2.科技推广建设。包括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基地建设等项目。
3.质量安全建设。包括制定并实施农产品标准、组织无公害生产,购置检测仪器,开展产品认定认证。
4.市场营销建设。包括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展示展销、提高加工和产品档次等项目。
三、申报名额和扶持规模
根据各市所辖县(市、区)数量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各市申报名额为:台州24个,丽水18个,杭州、温州、嘉兴、金华各14个,绍兴、湖州、衢州各12个,舟山6个,共140个,不得超报。上报项目经评审,择优立项后分档予以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规模为10-30万元。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统筹安排。各市农业局(农办)会同财政、林业、渔业部门根据分配名额,在把握原则、坚持条件的基础上,兼顾农(含粮食、供销)、林、牧、渔产业平衡,把名额分配到县(市、区),分配情况于5月20日前联合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项目申报程序。根据分配名额,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渔业部门确定申报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各一式1份), 同时将“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浙江省农业厅网上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同时将申报情况抄告市级农业、财政、林业、渔业有关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
(三)申报材料:(1)县级有关部门的联合请示文件;(2)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新版本);(3)证明符合申报条件和评选优势的其他材料,包括注册登记证书、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股金设置、财务报表、盈余分配、荣誉和认证证书及扶持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情况、运作情况和效果等;(4)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材料要客观、真实,统一使用A4纸。县(市、区)农业(农办)、财政、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收回项目资金,并取消该县次年项目申报资格。
五、项目的筛选确定。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对入选的项目,省财政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资金。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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