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6〕2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推进法治浙江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2: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评审条件
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