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牧发〔2008〕1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奶站是联结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的中间服务组织,是保障奶制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当前由于各地奶站的组织形式多样,管理方式复杂,监管主体不明确,储存设施
传统落后,监测设备缺失,制度不够完善,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与隐患,亟待清理整顿和加强监管。开展奶站专项整治,对于规范奶站收购秩序,保障生鲜牛奶质量安全和维护奶农利益、稳定奶业生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奶站专项整治作为当前一项头等大事迅速开展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有效保障生鲜牛奶质量安全,保护奶农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
一是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二是摸清奶站情况,将奶站100%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提升奶站整体素质,切实提高生鲜牛奶质量水平,建立健全有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
(一)全面摸清奶站基本情况。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奶站逐一调查,全面摸清每个奶站的设立模式和类型、数量、日收奶量、收奶对象、销售渠道和所有者等情况;全面摸清奶站的集奶对象和装备设施,包括养殖场(户)的奶牛健康状况、牛奶质量状况、挤奶设施与挤奶方式等,以及奶站设施设备、器具环境消毒状况、经营人员健康状况和贮存、运输等情况。重点查清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等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小区)之外的专门化营利性奶站情况。同时,要对奶站逐一登记造册,实行一站一表档案管理,及时汇总上报相关情况(报表见附件)。并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研究提出奶站设立规划和布局。
(二)强化督促检查。争取在国庆节前,统一对重点奶业产区的奶站进行全面督查。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立即向本辖区各类奶站派驻质量监督员,加强生鲜牛奶的监管;尽快制定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同时,督促奶站加强对生鲜牛奶的日常检测,确保供应、销售的生鲜牛奶符合质量卫生标准。
(三)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和重点排查生鲜牛奶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其他各种掺杂使假行为,对检查中发现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所有奶站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完善收奶、售奶、消毒和质量检测记录。建立健全奶站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和质量监督员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监管。建立和完善奶站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例行监测制度,建立奶站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阶段步骤
第一阶段登记造册(9月28日至10月6日):各地根据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同时,自上而下,层层调查摸底,及时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奶站布局和运行情况,填写基本情况汇总表,并以市为单位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二阶段质量抽检(10月6日至10月12日):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层层开展奶站生鲜牛奶质量抽检,一经发现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第三阶段规范管理(10月13日至10月20日):根据检查情况,研究提出规范奶站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监管办法,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10月20日至10月30日):全面总结各地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经验,深入分析各地奶站结构特点,提出下一步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和扶持政策,促进奶站规范运营和奶业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辖区内有奶站的市、县(市、区)要迅速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农业、经贸、公安、卫生、工商、质检、畜牧兽医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整治行动有序开展,省将统一组织督导组,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专项督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督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建立报告制度。在专项整治期间,重点地区要在每周一上午11点前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实施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省级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后每周向省政府领导与农业部报送相关情况。10月底前各地要通过农民信箱和纸质文件统一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农民信箱、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效果,形成对曝光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提高奶站经营者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形成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整治纪律。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是一项确保生鲜牛奶质量安全和维护奶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做到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奶站生产经营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各级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解决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在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违法执法,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省农业厅联系方式:周一新 0571-86757939、86757228或86757216(传真)
省经贸委联系方式:刘伟龙 0571-87058221、87058224(传真)
省公安厅联系方式:丁仕辉 0571-87286187
省卫生厅联系方式:刘立群 0571-87838201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方式:钮建平 0571-88385237
省质量技监局联系方式:沈一清 0571-85026876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经贸委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监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