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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抓好当前生鲜牛奶等农产品
质量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8〕238号

时间: 2008-09-29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农产品绿色消费需求,保障奶农利益和农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抓好当前生鲜牛奶等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健全生鲜牛奶等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生鲜牛奶等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责,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各地要在10月10日前,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每个奶站、奶牛养殖场户的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明确监管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农业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负责摸清全省奶站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建立监管档案、落实奶站质量监督员派驻制度;负责养殖环节、规模场户或养殖小区兼收其他场户鲜奶的奶站监管,依法查处在生鲜牛奶中掺杂使假以及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导;负责全省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管理和对外宣传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专业收购鲜奶的经营性奶站监管,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奶站经营主体资格开展全面清查,对违反工商登记事项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农业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奶站,由工商部门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据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执照。经贸部门负责对乳制品加工企业设立的奶站进行整治和规范,组织开展正面宣传。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暴力抗拒检查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的处置。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卫生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奶站经营卫生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检查。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督促乳制品加工企业对生鲜牛奶中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入厂检验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抽样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等所需经费。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迅速组织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现在起到10月20日,全省组织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奶站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农业(畜牧)、经贸、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对辖区内所有奶站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的奶站。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奶站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有效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提升奶站整体素质。要及时向各个奶站派驻质量监督员,对奶站生鲜奶收购进行全程督查,加强对奶站生鲜奶的质量抽查和日常检测,确保生鲜奶质量。

三、切实加强养殖环节生鲜牛奶质量监管

对所有奶牛建立档案,要求一户一档、一牛一档,每天重点记录防疫、用药、饲料、牛奶去向等内容,建立台账,确保有据可查。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奶牛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养殖转变。省财政继续支持各地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引导奶牛散养户向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集聚。

四、开展以奶牛饲料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活动

各级农业、质量技监、工商和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检查,到10月底,要确保蛋白原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 100%,奶牛饲料生产企业产品抽检率100%,生产使用自配料的规模奶牛养殖场(户)检查率10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00%持证生产。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添加违禁药物与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饲料市场秩序。

五、加强奶业产销对接

各地要切实加强本辖区生鲜牛奶和乳制品产销监测,制定生鲜奶收购应急预案,有效处置倒奶事件,维护奶农利益和奶业稳定。充分发挥奶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乳品加工企业扩大奶源收购。各地要出台政策,支持乳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做好应急储备,切实防止发生严重倒奶和宰杀奶牛现象。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要深入研究帮助乳制品企业和奶牛养殖场户度过难关的政策措施,完善产业救助机制,保护奶业平稳发展。

六、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要严格按照强化源头监管、完善产销对接、建立区域互动、保证全程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大农产品质量监管力度。特别是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重点依法查处经营含有瘦肉精、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违禁药物农产品的行为,并追溯源头,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要切实加强动植物防疫工作,全面落实疫病防控措施,确保无重大疫情发生。要切实加强农药、鼠药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杜绝发生重大中毒事件。在节假日期间,各地要落实值班制度和执法力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和检测力量,加大财政投入和工作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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