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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现代畜牧
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8〕98号

时间: 2008-09-28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2005年以来,全省已认定124个省级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在推进农牧结合生态畜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畜牧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户走标准化、生态化养殖路子,根据《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办法》(浙农专发〔2005148号)和《关于调整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部分指标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152号),今年将继续开展省级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畜禽养殖规模按浙农专发〔2007152号文件要求,其余条件按浙农专发〔2005148号要求。

二、申报时间。由企业自愿申报或县级畜牧兽医局推荐,经市畜牧兽医部门初审统一申报。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120日。

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做到内容详实、完整,一式五份于截止时间前由市农业局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每市申报数量原则上为3-5个。

省级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小区认定列入了省政府对我厅的工作考核,是我省农业工作“十件实事”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实现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对符合条件的种畜禽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和畜牧小区等,进行认真筛选,积极组织申报。

联系人:周斌   电话:0571-86757950

附件:浙江省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小区认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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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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