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和近日农业部二次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08〕第99号)和“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的具体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浙江省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和我厅《关于开展“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发电〔2008〕16号)的具体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实现“四个100%”,即蛋白饲料原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100%,奶牛饲料生产企业产品抽检率100%,生产使用自配饲料规模奶牛养殖场(户)检查率10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00%持证生产。
一、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在饲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物质;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坚决查处饲料生产和使用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坚决追查三聚氰胺销售源头,杜绝有害饲料流入市场,消除饲料质量安全隐患,整顿规范饲料市场秩序,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任务和整治重点
(一)蛋白饲料原料整治。
1.具体目标。重点检查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的玉米蛋白粉、大米蛋白粉等蛋白饲料原料和鱼粉重点产区的鱼粉产品以及奶牛饲料生产企业的原料,一旦发现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100%销毁。对奶牛饲料生产企业的玉米蛋白粉、大米蛋白粉等蛋白原料进行100%抽检。
2.主要任务。一是现场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获得生产许可,是否建立原料进厂检验、生产记录、产品留样、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查看原料进货、产品销售等台帐记录,查看原料仓库是否贮存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二是依法查处违法使用“蛋白精”行为;三是对生产和使用主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告知违法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玉米蛋白粉、大米蛋白粉等饲用蛋白粉;重点企业: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大型饲料生产企业、鱼粉生产企业;重点区域:奶牛养殖重点产区、鱼粉重点产区、饲料原料集散地。
(二)饲料生产企业整治。
1.具体目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00%持证生产,饲料生产企业100%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和原料进厂验收制度,奶牛饲料抽检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二是对奶牛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一经查出含有三聚氰胺,立即销毁,坚决防止有害饲料流入养殖环节;三是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彻底解决饲料生产企业疏于原料监管问题,重申饲料生产企业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3.整治重点。奶牛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三)奶牛养殖场户自配饲料整治。
1.具体目标。将奶牛养殖场户自配饲料质量安全列入日常监管重点,规模奶牛养殖场自配饲料检查率100%。
2.主要任务。对规模奶牛养殖场自配饲料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现场检查奶牛养殖场户饲料库房,检查饲料原料和预混合饲料、饲料采购记录,一经发现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立即销毁,依法查处,并追查源头;加强对养殖场户自配饲料的监测,指导养殖场户依法生产、科学使用饲料。
3.整治重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的蛋白饲料原料。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地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的重点来抓,统一部署,在前期开展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四个100%”要求立即开展专项整治,使饲料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改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健全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逐个落实监管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同时,要尽快与辖区内饲料企业和奶牛养殖场户签订责任状。我厅将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各地要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强化饲料执法,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做到12316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全天候接受社会监督。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饲料质量安全问题,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查处饲料生产和使用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三)抽检监测,确保源头。各市要迅速组织开展辖区内奶牛饲料、蛋白原料抽检监测。一是抽检饲料生产企业的奶牛饲料产品,每个奶牛饲料生产企业要求抽取奶牛精料补充料和使用的玉米蛋白粉或大米蛋白粉原料样品2—3批次;二是奶牛养殖重点市的奶牛养殖场抽检自配饲料8—10批次,其他市3—5批次;三是鱼粉生产重点市抽检鱼粉产品5—8批次。样品一式3份,每份样品量不少于100克。抽检样品请于10月10日前送省饲料监察所集中检测。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市要确定专项整治联络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制度,请各市于每周四上午10:00前报送《饲料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周统计报表》(附表1)和周工作小结,9月27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10月22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表2),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即时上报。联系单位: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兽医局,联系电话:0571-86757828、86757965、86757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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