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畜牧兽医(农业)局:
为加强对兽药生产质量的监管,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在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
一、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效执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二、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药生产质量监管指导和兽药监管人员的培训。市、县畜牧兽医(农业)局负责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巡查。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兽药生产日常监管。
三、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由省、市具有实践经验和兽药管理知识的在编专业人员承担。责任人应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熟悉兽药法规、规章、政策,熟悉兽药生产工艺流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四、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巡查和指导。
五、责任人有权进入企业的厂区、车间、仓库、检验等场所,以及与兽药研制、生产、检验、储存、销售有关的区域,有权查阅与生产、检验、销售有关的档案记录。
六、责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不得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巡查活动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七、兽药生产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现场检查。企业是否按兽药GMP的要求组织生产,可检查空气净化系统的运行、批生产、批检验、销售记录。
(二)包材、成品标签检查。可现场检查成品、标签、包装材料,核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看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套用文号和不规范的标签说明书等问题。
(三)原辅料仓库检查。看是否购买了合法的原辅料,是否有与兽药生产无关的违禁药物。
(四)质量管理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变更,变更后是否符合兽药GMP的规定,检验人员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仪器设备和人员是否能够满足生产品种和检验工作的需要。
八、巡查应按规定程序执行,对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按《浙江省兽药生产企业日常巡查记录》逐项记录,一式3份,其中一份交企业存档作为兽药质量档案的内容之一,一份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九、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有生产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应迅速告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应同时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督促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建议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确认整改效果。
(三)兽药生产企业因各种原因关闭,或发现原生产场地(或车间)已不再具备兽药生产条件的,应报省农业厅,提请农业部注消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关的批准文件。
十、兽药生产企业对责任人的工作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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