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市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障动物源性产品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8〕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8年度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抽样计划
本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产品为猪肉、猪尿、猪肝和鸡肉,分4期完成。具体抽样时间和样品分布见表1。若发现监测结果阳性样品,各抽样单位在做好查处工作的同时,还要对被抽检阳性单位进行后续跟踪抽样,跟踪抽样比例为1:5,每个阳性样品连续跟踪2次。
表1:抽样时间和样品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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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地区 |
猪肉 |
猪肝 |
猪尿 |
鸡肉 |
抽样时间 |
检验完成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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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 |
20 |
10 |
10 |
10 |
4月15日前 |
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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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
20 |
10 |
10 |
10 |
5月20日-6月5日 |
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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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 |
20 |
10 |
10 |
10 |
5月20日-6月5日 |
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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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
20 |
10 |
10 |
10 |
8月15日-8月30日 |
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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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
20 |
10 |
10 |
10 |
10月20日-11月5日 |
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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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50 |
50 |
50 |
/ |
/ |
二、监测对象
样品分别从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抽取,上年度药物残留监测阳性样品的来源地作为本年度监控重点。各抽样单位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被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应在当地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畜产品生产、消费及管理水平。凡确定的被抽样单位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三、抽样要求
1、抽样方法
畜禽产品抽样由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的单位承担。样品从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抽取,猪尿、鸡肉养殖场抽样比例应在三分之一以上。具体抽样办法按农业部《2008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执行(见附件)。取样时不得将待取样品和已取样品进行任何洗涤处理,并注意防止交叉污染。
2、抽样数量
每个样品取样量:猪尿样100 ml-200ml,肉(鸡肉、猪肉)300g-500g,猪肝400g-500g(取整叶)。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二份。其中一份交被抽样单位留存,另一份送浙江省兽药监察所检验。
3、注意事项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抽取的样品应采用干净容器妥善保存,尿样应保存于4℃条件下,肉和肝样品于-20℃以下保存。抽样后应及时将样品送至浙江省兽药监察所检验。抽样单位或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送检样品满足检验需要。
四、检验要求
浙江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做好抽样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认真做好样品的接收、流转,按照农业部农医发〔2008〕12号文件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实施检验,及时汇总、分析、上报检验结果,同时按要求做好检测技术参数的考核。
检测阳性结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告诉抽样单位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由抽样单位组织查处和跟踪抽检。
附件: 2008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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