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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通知
浙农政发〔2006〕9号

出处:浙江畜牧兽医信息网      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和贯彻实施,是我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现就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着重规范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生产者、污染者的职责,强化土壤、病死畜禽等农业农村固体废物的统一监管,体现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领导参谋,推动政府加强对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订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和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畜禽扑杀补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

二、认真学习,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

认真学习和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是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十分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要组织农业系统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和运用法规中确立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对相关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广大农民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着力加强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宣传,增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明确责任,严格贯彻落实《条例》

《条例》针对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了许多新的制度性规定,强化和落实政府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职责。结合我省农业部门实际,重点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切实承担起对病死动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条例》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狠抓落实,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有效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病死动物处置联场联村责任制,建立以兽医技术人员联系规模饲养场、乡镇驻村干部联系村的联系制度,使病死动物的处置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大力发展农业清洁生产。要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积极提倡发展农业清洁生产,从源头、生产过程控制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个环节入手,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利用技术,做到变“三废”(人畜粪便、农作物秸杆、生活垃圾和污水)为“三宝”(肥料、燃料、饲料),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

三是完善病死畜禽报告、处置等相关制度。要检查督促动物饲养场(户)建立和完善病死动物报告和处置档案管理制度,对病死动物的去向和处理及时做好记录,由乡镇汇总后每月一次定期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杜绝随意抛弃病死动物情况的发生。要强化饲养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场所或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饲养场,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一律注销《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农村散养户的病死动物处理,要协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落实合适地点,集中深埋处理。

四是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的治理工作。要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农专发200624号)精神,积极探索农牧结合的方式,通过畜禽粪便转化为有机肥、沼气等途径,按期完成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任务,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加快畜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五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处置管理。农业执法部门在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如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时,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及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系。

六是加大对非法处置病死动物行为的执法力度。发现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行为,要依照《条例》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查处,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不建立病死动物处置档案的养殖场(户),不得享受病死动物扑杀补助,不得安排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要建立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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