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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奶牛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浙牧防发〔2008〕21号

时间: 2008-03-21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有效控制和净化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和犬狂犬病,严防猪Ⅱ型链球菌病、家畜血吸虫病的传入发生,切实巩固人畜共患病防治成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和省委、省政府“平安浙江”考核要求,现就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去年以来,经过全省各级共同努力,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家畜血吸虫病继续保持传播阻断标准,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省人畜共患病防治形势仍较严峻,2007年全省奶牛布鲁氏菌病阳性率为1.00 %,奶牛结核病阳性率为1.33%,人狂犬病、人感染猪Ⅱ型链球菌病和输入性人血吸虫病时有发生,加上部分养殖场户防疫条件较差,定期消毒、引种隔离检疫等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存在较大防疫隐患。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在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同时,将奶牛布鲁氏菌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强化“监测、检疫、扑杀、消毒、免疫”等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严格疫情报告。各地要按照《2008年浙江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计划》(浙农专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家畜血吸虫病、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动物狂犬病的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年监测任务。对监测发现的病畜、阳性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逐级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通报相关疫情。未经网络报告疫情并经我局确认的,病畜扑杀不享受省级财政补助政策。要重点加强奶牛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因,追踪病原去向,评估控制措施效果。

三、加强应急处置,严防疫情蔓延扩散。一旦发现人畜共患病病畜、布鲁氏菌病或结核病检测阳性畜,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杀并无害化处理病畜、阳性畜,确保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减少损失。对布鲁氏菌病或结核病阳性奶牛场,要按照《浙江省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控制与净化方案(试行)》(浙农专发〔2007〕30号)的规定,切实采取综合防控措施,有力有效地做好控制与净化工作。

四、强化防疫监管,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奶牛饲养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规范奶牛户口薄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业主加强饲养管理和消毒工作。要深入推进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疫区和风险区禁调措施,不得从已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高风险地区调入抗体阳性的牛、羊等家畜。异地调运奶牛的,要严格执行调运前备案、跨省检疫审批和调入后报验制度,落实调入后的隔离检疫措施。要加强对来自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七省耕牛的血吸虫病监控,严禁从疫区调入病牛。要严把生猪的产地和屠宰检疫关,切实落实猪链球菌病检疫措施,确保上市肉品安全。

五、适时开展免疫,提高动物抗病力。各地要按照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疫病发生和流行情况,及时完善免疫方案,适时做好免疫工作。今年春季,对所有犬类集中进行一次狂犬病免疫。在6月份以前,对种公母猪进行一次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对重点地区的规模养猪场户,组织开展猪链球菌病免疫。

六、加强科普宣传,推进群防群控。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农民信箱、板报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科普知识的宣传,有效提高屠工、屠商、牲畜贩运、村级动物防疫员、饲养场户兽医与饲养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要加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培训,将监测、无害化处理、消毒、免疫等技术培训到乡村,培训到场户,切实提高综合防治效果。

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事关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和部门配合,加强防治工作组织部署、监督和指导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疫情隐患。各市要在12月底前将辖区各县(市、区)人畜共患病疫情及防治情况统计汇总(见附件),并报我局动物疫病防治处,传真0571-86943102。

2008年人畜共患病疫情及防治情况统计表.doc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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