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4号)和《关于落实后备母牛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各地农业、财政两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当地后备母牛存栏等情况进行了核实、公示并上报。经审核,现将后备母牛补贴资金拨付给你们(见附件),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08年度“2130122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支出预算指标。
各地要尽快落实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组织力量,按要求在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后备母牛饲养者。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由各市汇总后于2月2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附件: 后备母牛补贴资金分配表.doc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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