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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7〕20号

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畜牧业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推进现代畜牧业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促进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优化区域布局,转变养殖方式,妥善处理畜牧业发展与用地紧张的矛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加快规模养殖和畜牧小区建设,加快增长方式转变,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及国家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日趋严格,加上动物疫情及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影响,畜牧业发展遇到不少困难和制约因素,需要认真加以解决。我们要进一步重视畜牧业发展,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转变养殖方式,调整养殖模式,做大做强畜牧产业”,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中关于“对不破坏耕作层的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用地视作农业用地”的要求,加强领导,妥善解决畜牧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优化区域布局,重点解决好畜牧业发展的用地问题,使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统筹规划,妥善解决畜牧业规模养殖用地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推进规模养殖和畜牧小区建设,着力提高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按照“保护耕地、统筹规划、妥善安排”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畜牧业规模养殖和畜牧小区建设用地问题,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用地原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畜牧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做好畜牧业用地安排,既保护耕地,又确保畜牧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重点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好畜禽养殖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好闲杂地、废弃矿山、疏林地、荒地和荒滩、荒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应按农业用地管理;需破坏耕作层或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新增建设用地转用、征收(使用)等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2.规划相互衔接原则。畜牧业用地布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用地布局,避开各级政府明确的禁养区、限养区。对各地已划定但与国家规定明显不相符或与当地实际明显有差距的,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应进行必要调整,并报省环保、规划、土地和农业部门备案。

3.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原则。按照一定的种植(养殖)面积(包括农作物、林地、鱼塘等)安排相应的畜牧业用地,尽量就近消纳牧场粪便与污水,一般每百亩植物配套养殖200300头存栏猪(或等量的羊、2030头牛、30000只家禽或兔子),具体可根据作物用肥量适当调整,并着眼于长远,留有余地,实现畜牧业的发展与环境的协调。

三、加强领导,着力做好畜牧业用地的调查和布局工作

(一)组织开展畜牧用地调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畜牧用地调查,摸清畜牧用地的环境条件、适宜发展的区域及具体地点和畜种规模等,提出畜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更新调查成果,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配合做好畜牧用地调查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工作。

(二)科学确定畜牧用地数量。各地要按照当地有关规划的要求,从当地畜禽养殖总量和生产发展水平出发,从严确定畜牧用地指标。原则上按每头猪23平方米、每头牛78平方米、每百只鸡15平方米的面积匡算建筑面积,并适当安排相应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科学确定畜牧业用地数量。积极鼓励和支持在实施“沃土工程”、农田改造和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中,统一规划好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

开展畜牧用地的调查和布局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地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出发,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各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指导并以乡镇为单位共同做好畜牧业的区域布局工作。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陆建定 0571-86430813

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王宏伟 0571-88877833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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