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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6]222号

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请与《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禽流感防控工作

加强监管,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镇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秩序,切断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市场流通环节的传播途径,是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向人传播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整顿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措施。各地要在2007年1月15日前,对活禽经营市场落实禽流感防控措施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同时,要对当前的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周密部署,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确保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指导督促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做到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等相关条件。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在保障市场供应、尽量不影响经营者利益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原则上活禽经营市场每10天至少休市一次。

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确保禽类产品质量安全

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家禽,调运前必须按照《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省畜牧兽医部门对拟调地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后,办理调入备案手续。调入后依法办理报验手续,经查验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经营者从省内调入家禽及其产品,必须具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家禽检疫标识,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

四、转变家禽交易方式,引导群众科学消费

要认真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活禽经营市场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要制订计划,分步推进家禽定点屠宰,大城市要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同时,继续推进家禽及其产品品牌建设,逐步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我约束的良好氛围,促进家禽标准化生产。积极鼓励规模禽场、禽产品加工与经销企业建立优质家禽产品品牌示范窗口,经销省内规模养殖场饲养、有品牌或注册商标、达到无公害产品质量标准的家禽及其产品,切实使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放心。

五、明确职责,合力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组织协调畜牧兽医、工商、经贸、卫生、财政等部门,合力抓好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畜牧兽医、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的监管,完善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管责任制。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检疫规程要求,加强家禽检疫工作,逐步推行家禽检疫标识制度,加强产地及市场家禽禽流感病原学和免疫抗体抽样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免疫状况,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上市流通。工商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检疫不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上市流通。工商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落实凭证进场、每日消毒等防疫制度,加强对索证索票、挂牌经营、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高暴露人员的人感染禽流感监测,督促指导其落实相关防护措施。经贸部门要督促家禽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凭检疫证进场、定期消毒、品质检验等措施。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家禽检疫监督等工作经费。市场开办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健全相关制度,落实防控措施,为家禽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交易环境,有效防止禽流感在流通环节的传播。

有关《意见》和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请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于2007年1月20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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