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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禽蛋产品苏丹红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6〕164号

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含苏丹红蛋品检查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6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禽蛋产品苏丹红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集中检查家禽养殖场、禽蛋生产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检查内容

重点查处在禽蛋产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使用苏丹红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违法销售含有苏丹红等国家禁用药物农产品的行为。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生产记录,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制。

三、工作步骤

各地集中检查安排在200611301225日,12月下旬我厅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我厅指定抽检任务的地方于1215日前完成抽检任务(具体见附件)。检查告一段落后,各地及时总结,各县(市、区)于1220前将工作情况上报所辖市,各市汇总情况并于1225日前报省农业执法总队。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新时期的新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监管,规范行为。各地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要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对生产和销售的禽蛋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发现含有苏丹红等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的禽蛋产品,要立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销毁,严防其进入消费领域。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以禽蛋品苏丹红检查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贯彻,宣传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的危害性,提高养殖者的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管的良好氛围。要努力引导人民群众科学安全消费畜禽产品,消除消费者的恐惧心理。

附件:1.省农业厅禽蛋产品抽检任务分解表

      2.2006年禽蛋苏丹红专项抽检实施方案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省农业厅禽蛋产品抽检任务分解表

 

 

 

余杭区

10

建德市

15

嘉善县

15

绍兴县

15

宁海市

10

诸暨市

10

兰溪市

15

龙游县

10

 

100

注:要求各抽检地于1215日前将抽检产品送指定检测机构检

测,检测费由我厅负责。

 

附件2:

2006年禽蛋苏丹红专项抽检实施方案

 

一、抽检对象

本次抽检的重点为蛋禽养殖场(户)和蛋禽批发市场,抽检产品

为鲜禽蛋。

    二、抽检要求

    1.抽样工作由各地农业局检查人员承担。

    2.抽样人员应严格履行抽样程序,现场抽样、封样,认真填写抽样单。

    3.样品数量:样品一式三份,每份不少于8只蛋。封签完整后,一份交被抽样单位留样,两份送检验单位检验。

    4.时间要求:各抽样单位应在1215前将抽取的样品一次送交检验单位。

    三、检验要求

    1.检验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承担。单位地址:杭州石桥路198号,邮编:310021,联系电话:86404309

    2.检验依据GB/T《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执行。

    3.检验单位应于1225前完成检验和结果的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及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报省农业执法总队。

    4.检验过程中若检出苏丹红阳性样品,检验单位应立即报告省农业执法总队,以便及时采取后续处理措施。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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