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专发〔2006〕126号
关于开展“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兽药、饲料、种畜禽市场秩序和农产品生产行为,依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06年厅“十件实事”总体部署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06〕24号)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内容
(一)规范兽药、饲料、种畜禽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通过GMP而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非法从事生产活动;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禁用兽药、分装销售原料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法制售生物制品;督促兽医诊疗机构和养殖场(户)建立兽药使用记录,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生产销售种畜禽等违法行为。
(二)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论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建立并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者是否按照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有否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等。
二、时间与步骤
行动时间为9月至11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上旬)。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检查实施阶段(9月中旬至11月中旬)。深入农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养殖场(户)等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要通过这次行动,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届时,省厅将组织暗访抽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11月下旬)。对行动进行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县级农业局于11月22日前将总结和典型案例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汇总后于11月25日前将总结和典型案例通过农民信箱报省农业执法总队。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监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和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的责任感,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确保组织到位。
(二)加大力度,净化市场。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检查机制,加大市场治理力度,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重大案件必须做到查有结果,查有所获。对个别屡教不改的企业和恶劣违法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彻底整治,确保取得成效。以迎接年底前农业部组织的全国兽药市场集中整治交叉执法检查。
(三)完善机制,提高效率。要充分发挥农业投诉举报电话“12316”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尤其是针对近年来有关兽药、饲料投诉举报增多的情况,建立大案要案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对群众举报的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的案件,做到快速出击,果断处理,及时反馈。
(四)加强培训,广泛宣传。要利用《畜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要利用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抽检不合格产品、重大案件的曝光力度,增强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附件:1.“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2.“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大要案统计表
二ΟΟ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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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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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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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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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单 位 |
兽 药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种畜禽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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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宣传资料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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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检查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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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各类网点及组织 |
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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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违规单位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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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假劣产品数量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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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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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数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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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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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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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价值/罚没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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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案值5万元以上大要案数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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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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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 |
案件数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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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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