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
最近上海市发生的群体“瘦肉精”中毒事件,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广,给我省整个养猪业造成很大冲击。为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有效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供沪生猪及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迅速组织开展供沪生猪和肉品基地质量安全检查活动
供沪生猪和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关我省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上海人民的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浙江形象甚至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
务必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汲取此次中毒事件的深刻教训,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供沪生猪及肉品生产基地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台账制度不健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暂停使用供沪专用标志,限期整改。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将及时通报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取消其供沪资格。
二、进一步强化供沪生猪基地和肉品屠宰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要督促供沪生猪基地和肉品屠宰加工企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凡没有达到以下要求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各地畜牧兽医监督管理部门一律不得签发或粘贴供沪专用标志。
1、供沪肉品屠宰加工企业。企业加工的生猪,必须来自省内供沪生猪基地或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生猪,其余一律不得作为供沪肉品来源。要建立供沪生猪的质量追溯系统,生猪调入供沪肉品屠宰加工企业时必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来源基地单位名称、采购人员或经销户姓名及联系方式,屠宰加工企业要认真查验确认,并记录成册,动物检疫员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所有供沪肉品屠宰加工企业须对每批待宰生猪进行尿样“瘦肉精”自检,并做好检验结果的台帐记录。
2、供沪生猪生产基地。供沪生猪基地要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承诺,按照《供沪生猪规模基地场标准》组织规范化生产。要保证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疫病的免疫率达100%,严格执行国家兽药使用规定,认真做好免疫、兽药及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的详细台帐记录,按规定执行畜禽标识制度。对外购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要定期进行猪尿样“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确保投入品的质量安全。对供应上海的生猪要进行尿样“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每批次检测比例不少于2%,每批猪不少于2头。
三、严格把好供沪生猪及肉品检疫关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强化检疫工作责任制,对每一个供沪猪场及屠宰加工企业都要明确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监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规定其工作职责。要严格执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产地检疫要查验防疫档案记录,屠宰检疫要按规定查证验证,必须到场到户逐头检疫,杜绝“隔山”开证、盲目检疫;必须做到按规定程序检疫,杜绝必检项目漏检;必须做到检疫台帐记录清楚,杜绝只检疫,不记录;必须做到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场(厂)方进行无害化处理,记录完整,杜绝监督缺位。要加强对检疫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检疫技能和工作责任感。
四、加强合作,提升供沪生猪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供沪生猪质量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当好参谋,促使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负起监管总责,进一步加强监测体系建设,落实人员、经费、设施等,确保监测工作的有序开展和监管到位。各级畜牧兽医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生猪饲养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的力度和频度,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同时切实加强与乡镇政府和村民组织的配合,加强供沪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提升养猪生产者和屠宰加工企业法制意识;要切实加强与公安、经贸、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全程质量控制机制,确保供沪生猪和肉品的质量安全。
其他供省外及省内市场生猪的质量安全监管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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