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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农政发〔2006〕13号

出处:省农业厅      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为了规范动物诊疗的有关活动,我厅于2001925印发了《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宠物产业的快速发展,动物诊疗业务量有了极大增加,原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动物诊疗业务发展的要求。因此,我厅对原《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国家出台有关《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

                                                      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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