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牧计发[2006]22号
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
实施情况表的通知
各市、县畜牧兽医局(站):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省级立项的畜牧业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监管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5年度起立项的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承担实施省级立项的畜牧业专项项目(包括畜牧小区、出口基地、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和种苗工程等)的市、县(区)。
2、填报要求:本报表为季度报表,要求从2006年第一季度起,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由各市、县(区)畜牧兽医局(站)填报项目累计执行情况。
3、上报方式:通过农民信箱上报浙江省畜牧兽医局财务处,联系人:徐明理,联系电话:0571-86757935。
希望各地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认真填写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附后),并按时报送我局行业发展与财务处。
附件: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 报表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06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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