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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五”期间省级畜牧业专项项目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各有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省各有关单位:

畜牧业专项项目的实施,对促进畜牧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全面总结“十五”期间我省畜牧业专项项目建设的经验与教训,为“十一五”期间我省畜牧业专项项目的实施提供借鉴,经研究,决定对2001年至2005年期间由省立项建设的畜牧业专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评选,并对2005年立项建设的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总结验收范围:2001年至2005年期间省级立项的畜牧小区(示范基地)、出口基地、种苗工程和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二、主要工作内容

1、编写“十五”期间省级畜牧业专项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2)。

2、填写“十五”期间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统计表详见附件3)。

3、按照省农业厅《浙江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浙农计发〔2005〕53号)的要求,做好2005年立项的畜牧小区、出口基地、种苗工程项目的省级验收的准备工作(验收工作要求详见附件4),同时做好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的市级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检查项目任务、建设内容等是否全面完成,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等。

4、推荐畜牧业项目管理先进县(市、区)候选名单。请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的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在本市辖区内推荐1-2个县(市、区)作为 “十五”期间省级畜牧业专项项目管理先进县(市、区)候选名单。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项目的总结(验收)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地要切实抓好2005年立项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实施进度,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抓紧做好省级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其中:畜牧小区、出口基地、种苗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验收申请;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向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将验收意见抄报我局,我局将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评估。

2、请各单位于2006年11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我局行业发展与财务处,抄报市级畜牧主管部门,同时通过农民信箱发送电子文稿。

3、请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2006年12月10前将本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先进县(市、区)推荐名单上报我局。

联系人: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行业发展与财务处

联系人:徐明理(057186757935)

附件:1、2001年至2005年畜牧业项目清单

2、畜牧业专项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3、“十五”期间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

4、项目验收工作要求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项目 总结 验收 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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