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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将于2006年7月1日颁布施行。这是我国牧业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畜牧业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畜牧业发展从此又步入了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必将对进一步推动我省畜牧业更快更好发展、加快建设畜牧大产业和牧业经济强省步伐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畜牧法》从我国的畜牧业发展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畜牧立法和管理的成功做法,注重分类指导,把握立法的阶段性和前瞻性,重点规范了畜禽规模饲养的行为,对分散生产的农户加以必要的规范,推动畜禽养殖方式逐步向规模化养殖转变。明确规定了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确立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明确了畜禽遗传资源调查、进出口管理规定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作出了畜禽品种审定推广登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进出口和种畜禽质量监督等有关规定,特别是对规模养殖的条件、养殖场要求、畜禽标识、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要以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为载体,正确引导,积极扶持,规范建设,强化监管,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经营步伐,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畜牧业进程。这即充分体现了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大政方针,又密切结合了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同时也注意到了与《农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有关环保法律的衔接,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畜牧法》的颁布,反应了时代的要求,对于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现代牧业发展,合理利用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省畜牧业法制建设步伐,促进牧业经济的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牧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实现了由畜产品输入省份向输出省份、农村经济依附产业向支柱产业、传统牧业向现代牧业的三次跨越,牧业经济在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的贡献份额越来越大,已经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成为转化粮食、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渠道,成为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要推动力量,全省人均肉类占有量连续8年居全国第一位。2005年,牧业总产值达到450.14亿元,比上年增长12.8%,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的45%,农民人均牧业收入达到950元,比上年增长100元,占农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达到29.87%。现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牧业经济发展的前景必将更加光明,作用必将更加突出,贡献必将越来越大。
当前,立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全局,着眼全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深入贯彻实施《畜牧法》,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各级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法律赋予从事执法活动的主体,要把组织、指导各地学习、宣传《畜牧法》当作当前一项紧迫任务。通过学习宣传,深刻领会《畜牧法》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上街设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和开展《畜牧法》宣传月等活动,向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宣传《畜牧法》,确保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自觉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畜牧法》涉及到畜牧业生产经营的许多方面,在深刻领会《畜牧法》规范内容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确保《畜牧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要以《畜牧法》为准则,做好我省有关畜牧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检查工作,以确保《畜牧法》在我省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法律正确贯彻实施。各级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牧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对畜牧业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同时,各级法律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畜牧法》贯彻实施的监督力度,健全牧业执法监察体系,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是紧紧抓住贯彻《畜牧法》的有利时机,推进牧业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畜牧业的发展,事关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畜牧法》,要按照法律规定,将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畜牧兽医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在牧业用地、贷款、保障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不断提高我省畜禽良种水平,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各级牧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尤其是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要认真做好农民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为养殖户做好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通过政策扶持和技术服务,推动牧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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