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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期
(总第160期)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宁波市制订出台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70号)文件精神和2007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内容,为加快发展宁波市现代畜牧业,促进《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实现规划提出的现代畜牧业发展目标,保障一定水平的畜产品自给能力,5月5日,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制订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规划实施,切实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16号)。
《通知》重点突出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对各县(市)、区到2010年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的自给率和生产能力目标进行了分解落实,并提出了今后三年各县(市)、区畜牧项目建设计划;
二是建立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规定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新建规模畜禽场和养殖小区基础设施投入、采用不破坏耕作层建筑方式等实施补助。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每年额度至少2000万元,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建立后,原有的畜牧兽医专项资金安排保持不变;
三是大力支持种养结合模式的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基地和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基地、牧草基地使用有机肥和沼液。上述基地建立专用的沼液贮存池和运输车辆的购置等,由市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应用有商标的商品有机肥,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是保障畜牧业生产用地。要求各地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好足够的畜牧生产用地;各地要根据现代农业循环经济建设要求和农(林)牧结合种养配套比例,在实施土地整理和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发展空间,提供足够用地数量;对列入禁养区、限养区内政府规定限期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各级政府要帮助落实相应的新场址,并按规定予以相应的补偿;在新农村建设中,因环境整治需要养殖户搬迁的,县、镇(乡)要通过建设畜牧小区方式,让养殖户进入畜牧小区进行集中养殖,以保持总量平衡。
《通知》还提出了具体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将畜产品自给率等各项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范畴,建立县(市、区)长负责的责任落实制,根据规划内容、区域自给率目标和项目年度计划,制订畜牧产业布局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同时,全市建立巡查和考评机制,把畜产品自给率指标和生产能力目标纳入现代农业考评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各县(市、区)规划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规划落实工作到位、成效显著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没有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行现代农业考核一票否决。
此外,随同《通知》下发的还有《宁波市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不破坏耕作层建设实施方案》和《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不破坏耕作层建设实施方案》规定了规模畜禽场(小区)选地原则和建设用地与建筑方式要求,明确采用不破坏耕作层方式的,按建筑面积由畜牧业统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划畜牧养殖场(小区),《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新建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出栏肉猪1万头以上,市财政资金补助60万元,出栏肉猪0.5万头-1万头,补助40万元;存栏奶牛400头以上,市财政资金补助60万元,存栏奶牛250头-400头,市财政补助50万元;每个家禽和兔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各补助40万元;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对其无害化处理和生产设施进行改造,每个场(小区)市财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宁波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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