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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部署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
发布时间: 2008-03-24  点击数: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省农业厅部署开展了“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浙农专发〔2008〕21号)。规范年活动方案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强化执法监管,规范行业自律,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新秩序,促进畜牧兽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实现以下目标:

(一)构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新秩序。加快推进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合法化、队伍正规化、装备现代化、操作规范化、管理信息化、保障机制化,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有效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措施。进一步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各项措施,生猪屠宰检疫到位率达到100%,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级以上城镇主要动物及其产品凭证上市率达到100%,省级畜牧小区及专业合作组织、存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和存栏5000羽以上的家禽养殖场100%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动物卫生重大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到位率显著提升,重大动物疫病有效控制;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全省养殖环节和上市生猪“瘦肉精”抽检10万批次以上,屠宰加工企业“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率明显提升,力争全年不发生“瘦肉精”群体中毒事件,千方百计保证北京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主要内容

(一)依法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并按《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行政执法主体登记手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有关部门依法将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派驻乡镇、定点屠宰场(点)、畜禽交易市场、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监督执法人员全面纳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编制,进行登记确认,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二)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农业部推进官方兽医制度的具体部署,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培训。进一步明确官方兽医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责,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廉政教育,强化明查暗访和工作督察,完善动态管理机制。要依法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和行业标志的使用制度,统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的执法标识,督促执法人员严格持证上岗。加强队伍培训,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师资培训工作,市、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具体培训工作。培训重点为专业法规、行政法、国际动物卫生法规、动物卫生案件办案程序、现代兽医业务知识等,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20课时。要通过举办检疫比武、案件评查以及定期培训考试等各类活动,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综合协调、依法行政和业务能力。

(三)全面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措施。要尽快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切实强化监督执法措施。

1.全面强化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完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申报、网络备案报验、检疫受理等制度,全面规范检疫操作、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监督、证章标志使用等行为,提高主要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覆盖面,提升动物检疫质量。

2.全面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许可。依法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诊疗许可、跨省调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种蛋、胚胎等许可工作。全面落实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范经营主体、调入备案、调入报验等监管工作,强化流通监管措施。

3.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和抽检。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制度,落实对畜禽养殖、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屠宰加工、交易流通、动物产品经营等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规范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点)、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及出县境等重点环节动物及其产品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的监督抽检机制,加大抽检力度,形成动态监督高压态势。

4.严厉查处动物卫生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动物卫生案件查处力度,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严查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违法行为,严查因违法经营引发重大动物疫情传播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严查畜禽养殖场(户)违法使用畜牧投入品事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建立“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网”,开发整合系统管理软件资源,对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相对人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证章票据、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监督检查等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全面实施网络化管理。在大中城市屠宰检疫环节率先推行屠宰检疫电子出证措施,提高屠宰检疫管理效率。全面提高牲畜二维码标识的佩戴率,逐步配置识读器,加快推进畜禽标识与疫病追溯体系建设。

(五)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财政保障,依法将动物卫生监督所需人员、工作、设施等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组织实施《浙江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动物检疫监督、公路(铁路)防疫监督检查站、无害化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逐步实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专用办公场所、专用执法监督车辆、专用执法取证设备、专门动物检疫器械、专门档案保管场所设施”,不断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水平。紧密依托各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和畜产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安全的检测工作,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监督执法加强技术支撑。

(六)强化动物产品安全行业自律。广泛开展宣传,督促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企业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督促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档案,把生产经营企业的承诺制与常规的监督执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动物产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时间安排

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安全年活动时间为2008年1-12月,分为部署启动、实施推进、考核总结三个阶段:

1.部署启动阶段(3月份)。各市、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动计划。要把这项活动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抓,整体部署,一并推进。各市要将行动计划于4月10日前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2.实施推进阶段(4-10月)。各市、县(市、区)全面开展各项活动,分阶段、有步骤、有重点地完成各项工作计划,落实规定措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4-6月份,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对全省动物卫生监督业务骨干进行培训(通知另行下发),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对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后的6、7、8三个月,组织开展“全省动物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奥运期间食用动物产品安全(具体通知另行下发)。9月份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评查活动”,10月份组织开展“全省动物检疫比武活动”。

3.总结考核阶段(10-12月)。10月份,各市、县(区、市)要按照我厅要求开展自查,我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县(市、区)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出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没有按规定落实工作措施的将进行通报,督促做好整改工作;因此造成重大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组织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抓好本地区各项活动的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地要结合《动物防疫法》的宣贯实施,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及时宣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对开展的重大活动和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要积极争取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支持,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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