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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意味着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和其他组织饲养牲畜、家禽取得的收入均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必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其它组织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积极性,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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