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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期(总第134期)
发布时间: 2007-09-28  点击数:

 

第四十期

(总第134期)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期目录

  温州市政府出台大力发展生猪生产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出台政策力促生态畜牧业发展

      简讯四则

 

 

温州市政府出台大力发展生猪生产的若干意见

 

914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温政发〔200760号,就大力发展生猪生产,提出若干扶持政策。

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发展生猪生产。市政府决定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提高生猪自给率,通过5 年努力将猪肉自给率从33%提高到43%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2007年起,根据国家、省确定的每头能繁母猪每年50元的补贴标准,市财政承担鹿城、龙湾、瓯海区(以下简称市区)饲养能繁母猪的养猪场(户)40%20/头·年)的补贴。

(二)对能繁母猪实行保险补贴。根据国家、省确定的能繁母猪保险标准(保费60/头·年),市区养殖户在自愿参保的基础上,除省财政承担20%12元)以外,市财政与区财政各承担30%(即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8元)。

(三)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猪场。今后3年,对在山区、半山区及丘陵地带发展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的生猪生态养殖场给予扶持;对符合省定建设标准、并已列入省补助项目的,市财政再给予省补助金额10%的奖励;列入省补助项目但符合省定建设标准、经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的,列为市级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每个场一次性补助。

(四)大力发展生猪养殖小区。从今年开始,分3年时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重点补助鹿城、龙湾、瓯海、瑞安、乐清、永嘉、平阳、苍南等地现代化生猪养殖小区的发展。

凡列入国家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市财政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中央补助金额的15%

未列入国家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但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年新增出栏数在5000头以上的,列为市级补助项目,由市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测算标准按新增出栏生猪投资额为1000/头计)。县(市、区)政府也要给予配套补助。

(五)切实解决生猪生产“用地难”问题。根据农牧结合、节约土地的原则,将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畜牧业用地。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生猪等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加强猪肉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

完善生猪活体和冻肉储备制度。生猪活体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市级生猪活体年储备在15000头的基础上新增5000头,市财政每年安排40万元给予补助。市级冻肉储备维持在400吨,其中转库冻肉200吨,市财政每年安排60万元给予补助。

实行生猪批发经营临时补助。积极开辟产销渠道,保证生猪调入数量。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市区生猪批发经营户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每头5元;对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每头2元。补助时间定为20078月到20082月。支持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和规模养殖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定点屠宰场并直销上市。

三、加强生猪生产科技等服务工作

全面落实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责任体系,积极培育科技型龙头企业,实施“科技联场”工程,加强良种、科学免疫、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增强生猪生产的农业科技支撑。市财政每年从“种子种苗工程”经费中安排100万元用于种猪培育、品种改良补助,每年新增150万元用于生猪养殖技术推广、指导和培训,并对“科技联场”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奖励

落实扶持生猪发展有关政策,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引导和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加大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落实“菜篮子”工作县(市)长负责制。

市政府建立由农业、发改、经贸、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猪肉等“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及供应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健全生猪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增长、科技支撑、风险控制、产销衔接和市场预警等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生猪等副食品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菜篮子”产品均衡供应。

 

丽水市出台政策力促生态畜牧业发展

 

近日,丽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四方面力促生态畜牧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一、大力扶持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2007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对达到建设规定要求的20个生态规模养殖场(户),给予每个2万元以奖代补扶持,各县(市)级财政予以相应配套扶持。生态规模养殖场(户)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二、积极扶持畜禽养殖保险。开展母猪政策性保险,对能繁母猪按每头1000元保额保险,保费由省财政、地方财政、饲养户各承担60%20%20%。在母猪保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肉猪保险。

三、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建立母猪补贴制度,保护生猪的生产能力,从2007年起,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50元的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进行补贴,地方财政承担20%,切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机制。

 四、鼓励建立畜禽良种体系。对市区新(扩)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二级种畜禽场,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达到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成绩显著并实现畜禽自给率达80%以上的县(市),市财政给予每个县(市)1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列入省级畜禽品种保护名录的碧湖猪、缙云麻鸭、中蜂三个品种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场和保护区,由当地政府对保护场每年安排相应的保护经费。

 

简讯四则

杭州城区犬类秋季集中防疫工作准备就绪。按照犬类免疫“市指导、区主管”管理模式,从今年秋季开始,杭州城区犬类防疫工作由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各区在犬类防疫中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注射点”的标识标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疫苗供应、统一犬类免疫证和统一每月上报防疫信息。为了方便市民就近给犬类免疫,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于910日在《杭州日报》上公告了全部犬类防疫服务点、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总站还加强对城区犬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督促各城区犬类免疫注射点认真落实防疫物资、人员、经费等准备工作,确保秋防工作顺利开展。

辽杭动物防疫监督联防协作网络平台开通运作。日前,杭州市与辽宁省动物防疫监督所合作建设的《辽杭动物防疫监督联防协作网络平台》正式开通运作,辽宁省成为继山东省之后与该市建立联防协作网络平台的第二个省份。通过网络平台,杭州对辽宁省入杭动物产品的报验监管信息定期通报工作只需上网点击就能完成,方便快捷。网络平台的运作将进一步推动产销两地动物防疫监督联防协作,使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的功能充分显现。

新昌县全面完成畜牧业用地现状调查与规划工作。根据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精神,新昌县按照优化区域布局,转变养殖方式,妥善处理畜牧业发展与用地紧张的矛盾的要求,积极开展畜牧业用地状况调查与规划工作。日前,由新昌县农业局、新昌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新昌县畜牧业用地现状与规划》已上报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该《规划》立足山区,发挥优势,扬长避短,注重特色,重点稳步发展生猪、禽蛋畜牧小区,培育发展长毛兔、獭兔、蜜蜂王浆花粉及特种养殖畜牧小区。全县规划畜牧业用地9957亩,涉及220个行政村、297个地块,共新增用地7090亩,占用土地类型主要为园地、林地、山地、部分耕地和待置换用地等。

《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2007101日起施行。日前,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96号市长令,对2003713日市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新《管理规定》明确,市区养犬管理实行限禁结合、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群众自律、文明养犬、确保安全的原则。市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工商部门等组成养犬管理协调小组,其中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健康检查、检疫、预防接种,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疫病诊治,疫情监测及犬类诊疗服务行业的管理。市区内所有犬只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年度审验制度。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养犬人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养犬登记表》,并签订养犬责任书;到市畜牧兽医部门或其定点单位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到定点单位为犬只植入电脑芯片,将养犬人姓名、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注射疫苗时间等信息录入电脑芯片;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领取《犬只饲养证》和犬牌。限养区内养犬应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犬类诊疗、养殖、销售等活动规定及养犬违法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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