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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期(总第87期)
发布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第三十四期

(总第87期)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期目录

l  我省β-兴奋剂多组分残留检测技术研究获得新进展

l  杭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瘦肉精残留自检规程》通过专家审定

l  嘉兴市发布《违禁使用瘦肉精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和监管办法》

 

我省β-兴奋剂多组分残留检测技术

研究获得新进展

 

10月下旬,由浙江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研究制定的《动物尿样中特布他林、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和莱克多巴胺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和《动物组织中特布他林、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和莱克多巴胺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二项浙江省地方标准顺利通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家评审。

特布他林、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和莱克多巴胺均属于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β2-兴奋剂。目前,克仑特罗残留的检测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上海和浙江分别制定了沙丁胺醇和莱克多巴胺单项残留的检测方法地方标准,而β-兴奋剂多组分残留同时检测方面的标准在我国尚属空白。此次我省制定的这2项多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具有前处理过程简便、快捷,样品净化彻底,色谱图干净等特点。检测一个样品4个参数的时间比按现行标准检测克仑特罗1个参数所需时间省1/4以上。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提高检测效率,同时显著降低检测成本,为进一步打击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省畜产品质检中心)

杭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瘦肉精残留

自检规程》通过审定

日前,由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杭州市屠宰管理所负责起草的杭州市地方标准《定点屠宰场生猪克伦特罗残留自检规程》(以下称《规程》)通过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家审定。

《规程》是杭州市针对瘦肉精屠宰环节检测现状,为明确政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编制的。《规程》对生猪屠宰场检测室的设施、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人员与管理;抽样时间、方法、数量和留样;检测方法、检测记录、结果判定以及结果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规程》特别要求抽样须在生猪进场时进行,并现场填写抽样单,经屠宰场和生猪经营企业(个人)双方签字,检测报告必须于当天生猪屠宰前在固定场所张贴公示,并允许生猪经营企业(个人)对屠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复核等条款。

为确保《规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程》编制前还在杭州市小洋坝定点屠宰场进行了近一年的试点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统计数据和丰富的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的意见。该《规程》的发布与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屠宰企业和生猪经营企业(个人)的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

 

嘉兴市发布《违禁使用瘦肉精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和监管办法》

 

为加强“放心肉”安全管理,构筑以属地管理为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密闭管理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市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嘉兴市本级的实际,嘉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兴市违禁使用瘦肉精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和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99发布实施。

《办法》明确了生猪监管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生猪产品质量负总责。其中:农业经济部门负责生猪饲养环节禁用“瘦肉精”工作的宣传、技术指导,以及违禁使用“瘦肉精”案件的立案查处;经贸部门负责屠宰加工企业“瘦肉精”自检自测的监管,以及涉及事故品牌肉供应商的相关处理工作;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的“瘦肉精”监督抽检,并负责落实农产品监测中心对屠宰企业自检和农业经济部门抽检疑似阳性样本的复检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监督检查等;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生猪产品的质量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行政部门移交的生猪产品质量事故的侦处。

《办法》分别对源头监管、宰前监管、市场监管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源头监管环节:各级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镇(乡、街道)、村和养殖户(场)的责任,制订指标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加强辖区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生猪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农业经济部门应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广大生猪养殖户、养殖场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加快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技术的推广步伐;建立生猪溯源信息制度,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做到一猪一标,可追溯、可查证;区级农业经济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猪饲养过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监管,对“瘦肉精”阳性检出率高、质量事故频发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管,开展拉网式的抽样检测。对检测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和相关的饲料实施控制,监督养殖场(户)对“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宰前监管环节: 由经贸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和执行屠宰企业宰前“瘦肉精”自检制度、台账登记制度,严格实行屠宰企业生猪进场、肉品出厂台账登记。屠宰企业应按规定对每批生猪进行取样自检,防止混批生猪出现漏检;质量技监部门应加强对屠宰企业自检的监督抽检,每月对各屠宰企业的抽检平均应不少于4次,同时监督屠宰企业规范生猪尿样检测抽样程序,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对于阳性生猪的处置,《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定点屠宰企业宰前自检发现的“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应将其扣养在定点屠宰企业内,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经贸和农业经济部门,并保留尿样至复检结果确认为止。事发所在地农业经济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执法监督抽检,并通知市农产品监测中心派员抽检。市农产品监测中心应在抽检样品送达48小时内,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报送市区“三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经济、经贸等相关部门。复检确认阳性的生猪,由养殖户直接送宰的,由农业经济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决定;由供应商送宰的,由经贸部门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决定。农业经济部门应对被处理的生猪查根溯源,追查饲养场(户)的责任。

  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由屠宰企业负责实施,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阳性生猪的损失费用由该批生猪的送宰主体承担,销毁所需的费用由屠宰企业承担。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由生猪送宰主体承担。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再次送宰时,其送宰主体应向屠宰企业所在地农业经济部门提出复检申请,以确认达到无害化的要求。复检所需的费用由送宰者承担。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农业经济局牵头另行制定。

在市场监管环节:经贸部门负责品牌肉供应商的推荐和管理工作,完善供应商质量安全承诺制;工商部门应加强农贸市场管理,明确和落实市场举办者的责任,督促农贸市场加强对猪肉零售商的管理,严格实行“一猪一票,凭票入场”,建立包含检疫证号、数量、时间、肉摊号等信息的肉摊零售凭证制度,形成进有证、出有据、可核查的监管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关。同时,督促农贸市场建立第一责任人先行赔偿制度、生猪产品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度每个市场一般不低于2万元;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生猪产品的抽样监测,每月的抽检频率应不少于一次,全年抽检面应覆盖全部品牌。

                     (办公室、饲药处)

 

华统猪肉荣获首届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

在日前农业部向社会推荐的96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中,浙江义乌华统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华统集团)的“华统”牌猪肉名列其中,这是我省畜牧业产品第一个中国名牌农产品。

    200212月成立的浙江义乌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是华统集团实施“饲料--生物原料--生猪养殖--肉制品加工出口贸易”一条龙产业化经营战略中关键的一环,公司占地面积200余亩,投资1.2亿元,经过四年发展,目前已具备年屠宰、加工商品猪100万头的生产能力。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公司建立并实施了生猪及猪肉标准化生产体系,把好猪源购进关、检测检验关、工艺控制关、质量追踪关等环节。今年华统集团通过订单农业(“企业+规模猪场”、“企业+养殖小区或养猪协会)的方式,与省内外多家无公害生猪养殖基地签订93万头的生猪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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