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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畜牧业发展步入了更加健全的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畜牧业作为农业中最活跃的部分,发展十分迅猛。
《畜牧法》的实施,无论对畜牧产业发展、畜禽产品安全,还是对畜牧业的管理以及体系建设、环境建设均具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畜牧法》适应了畜牧业步入发展新阶段的时代要求,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步入21世纪,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新阶段。畜牧业也在持续、快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步入了以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为取向,强调质量安全、强化核心竞争力的发展新阶段,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增长方式、管理方式的转变已经成为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必然要求。在这样一个发展新时期,如果没有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就难以保证畜牧业发展新阶段新任务的如期实现。
其次,《畜牧法》把国家支持畜牧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使畜牧业发展有了更为有效的保障机制。在《畜牧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这样的法律规定,就使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畜牧业的扶持、保障成为了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三,《畜牧法》明确了管理主体与管理范畴,更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组织管理职能。《畜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管理缺位、多头管理的问题,为进一步理顺畜牧业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也使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与此同时,《畜牧法》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畜牧兽医部门管什么这个基本问题。《畜牧法》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和管理机制,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组织管理职能,促进畜牧业协调发展。
第四,突出了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为合理开发畜禽遗传资源,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畜牧法》设立专门一章,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予以全面规范,这大大拓展了原《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调整范畴,强化了资源保护的地位与作用。《畜牧法》特别强调:“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进一步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以国家保护为主、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发展资源保护事业的原则。这样的立法思想及法律要求,对有效维护我国地方畜禽品种等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开创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的新局面,支持畜牧业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将起到极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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