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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的施行使畜牧养殖得实惠佩带畜禽标识不收费
出处:中国农业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1229通过,自200671日起施行。

  《畜牧法》旨在引导、促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向现代畜牧业转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质量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供应市场,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畜牧法》,吃透法律条款的含义。《畜牧法》共八章七十四条,其中有些具体内容将给农民、畜禽养殖业带来直接的实惠。《畜牧法》新规定:泔水喂猪须煮熟

  《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饲养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泔水饲喂家畜。该项规定对餐馆和饲养户们带来积极的影响,《畜牧法》出台这条规定,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提高畜产品的质量,一方面是不浪费餐馆、食堂的泔水这一资源。

  餐馆、食堂的泔水历来是饲喂家畜的宝贝,可是近些年来,由于泔水猪(家畜)的安全性受到关注,有些地方已经在“消灭”泔水猪了,甚至在个别地方,泔水猪饲养成了过街老鼠。为了解决这些矛盾,高温处理餐馆泔水成为利用这一资源的法定技术手段。

  那么,不能直接饲喂家畜的泔水由谁来完成这高温处理的工作,是由餐馆食堂来承担?还是饲喂家畜的一方?看来,原则的规定虽然有了,操作的实施细则还需完善,还需要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这条新规定。《畜牧法》明确:加施畜禽标识不得收费《畜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例如,佩带免疫标识有的地方还是收费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免疫标识是落实强制免疫的重要手段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组成部分,按国家财政部、物价局〔92〕价费字452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在防疫工作收费中统筹解决免疫标识的工本费。这无疑加重了养殖者的经济负担,现在,《畜牧法》无疑又减轻了农民和企业的不小负担。

  《畜牧法》的要求让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经费有着落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经费有了着落,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的开展会更加扎实有力。

  《畜牧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集中了近年来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畜牧法》确立了畜牧业在整个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各级政府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尤其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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