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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出处:浙江畜牧兽医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青政发〔200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基本原则:坚持根据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实行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与动物疫病诊疗和经营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的经营分离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将原“青田县畜牧兽医站”,更名为“青田县畜牧兽医局”,为县农业局所属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8名(含派驻乡镇人员),同时挂青田县动物防疫监督所牌子。各乡镇和屠宰场的工作人员,由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工作需要派驻,人员原则上要向工作一线倾斜。

(二)转变职能,明确职责

县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或受委托承担畜禽养殖、饲料、兽医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指导畜牧业发展;饲料、兽药、种畜禽的管理和畜产品安全监控;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疫情统计、畜产品安全监管和畜牧产业指导;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动物免疫和疫病扑灭等工作。

(三)理顺关系,合理配备人员

1、严格把好人员入口关。县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实行全员聘任制。新增人员在核定编制内,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和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制订具体录用标准,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从现有乡镇农技站在职人员中招聘。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一般实行两年一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继续聘用。

2、加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稳定队伍、深化改革的要求,整体转为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对本次未被聘用的原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可暂时保留原有身份和待遇。可继续从事乡镇动物疫病诊疗和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经营服务工作,待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解决。县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更好地承担起动物疫病防治服务工作。对乡镇的畜禽免疫、疫情普查、疫病扑灭、畜牧技术推广及培训,畜牧业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各种社会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乡镇动物疫病诊疗服务人员承担,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

3、原乡镇招聘在编畜牧兽医未被录用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一是按规定补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需一次性补缴的费用,除个人按规定补缴外,其余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并向省财政申请补助。二是已经到退休年龄的招聘人员按现行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组织实施

青田县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编制、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保证改革平稳进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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