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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依法防治动物疫病
出处:农业部  发布时间: 2007-07-25  点击数: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20047月,农业部成立兽医局。这对推进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业部兽医局的成立,将进一步加快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建设步伐,不断健全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为兽医管理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当务之急是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于199773颁布,199811日起施行。为贯彻《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先后出台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例或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还制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狂犬病防治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类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畜牧业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现行动物防疫法律已不适应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动物防疫法律制度不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制度、疫情快速反应制度、疫情风险评估和疫情控制制度、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动物防疫保障制度和兽医管理制度均不健全。二是兽医管理体制不完善。兽医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地方兽医管理机构设置混乱,政事、事企不分,相关机构之间分段管理、政出多门、执法软弱,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明显。三是目前动物防疫法律中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者处罚不力。四是WTO/SPS协定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有关对动物卫生措施的规定、承认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以及风险评估等原则和规定尚未在现行动物防疫法律中体现出来,影响到充分发挥动物卫生措施在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作用,不利于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动物卫生防疫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当前,要围绕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体系的总体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一是扩大现行《动物防疫法》的调整范围

  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密切相关,从饲养、加工、流通,甚至国际贸易每一个环节都影响到动物疫病的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扩大调整范围,实现对饲养、生产、加工、流通、贸易等环节的动物卫生全程控制,充分体现实施动物卫生措施在保护动物和人类健康、食品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完善动物防疫机制

  明确采取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应急预案措施,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动物强制捕杀补偿机制。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在防疫经费中的职责,保证重大疫病防治规划执行经费,保证应急预案正常启动经费,继续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理顺兽医管理体制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兽医管理体系,明确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基层防疫机构和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与进出境动物检疫机构的职责,健全兽医队伍,加强兽医工作公共财政保障,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四是建立风险评估和区域化管理机制

  与WTO规则衔接,引入风险评估和区域化管理机制。将WTO/SPS协定、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有关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区域化管理、风险评估等原则应用到《动物防疫法》,明确有关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明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制度和国内跨区域流动管理制度,使我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尽可能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接轨。明确无规定疫病区标准,建立风险评估程序,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无规定疫病区,确立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疫病区的措施。

  五是建立官方兽医制度

  官方兽医(或称政府兽医)制度是当今世界动物卫生管理的成功做法,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对官方兽医制度也有相应的规定。建立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相结合的制度,将检疫和执法监督与兽医服务(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动物保健等)区分开来,将动物卫生工作中的政府行为(包括国家计划免疫)与企业行为、市场行为区别开来,以加强兽医行业管理,保证兽医执法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官方兽医承担检疫和检疫监督职责,执业兽医和基层防疫组织在官方兽医的指导下做好防疫和动物诊疗工作。

  六是完善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实行标识管理、溯源管理等制度  

  通过免疫标识、免疫档案记录动物饲养过程中的免疫、用药情况,在检疫证明上记录免疫标识编号,便于在流通环节中发现的问题追溯到产地。

  七是强化检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贯彻《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动物实验室管理,完善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保存、使用、运输和实验活动管理规定。明确从事动物诊疗的条件、诊疗机构分类、申办审批程序等内容。建立动物健康证明制度,完善屠宰检疫和出境检疫程序。建立官方兽医出证人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取消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自检职责,实行由动物检疫部门统一检疫。完善《动物防疫法》中补检和重检规定,加大对逃避检疫的处罚力度。

  八是健全动物防疫技术支撑体系

  要通过立法建立起完善的兽医诊断实验室体系、有效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超前的动物流行病学分析体系。

  九是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增加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包括违反诊疗管理、计划免疫和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兽医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同时加大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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