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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畜牧业是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认真宣传贯彻落实《畜牧法》,既是依法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保障,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具体体现和客观要求。本期刊登这篇文章,以期对大家学习理解和贯彻《畜牧法》有所帮助。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我国首部全面调整畜牧生产过程的法律,对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指导和推进畜牧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这部法律与我省畜牧业息息相关。
法律调整的畜禽范围得到了拓展
《畜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按照这一规定,我认为《畜牧法》在以下两个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一是法律调整对象从过去的单项畜禽或单个环节拓展到了畜牧产业全程各个环节。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草原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与畜牧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但它们只涉及畜牧业生产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难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新出台的《畜牧法》,对所有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予以规范,是我国首部完整调整畜牧生产、加工和流通全过程的法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首次将蜂、蚕列入畜牧法的调整范围。养蜂业和养蚕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长期以来,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需在原有农业部规章的基础上,在总结多年来蚕种和蜂业管理规范的前提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法律层面讲,这是对原有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提升,是一个重要的突破,不仅填补了我国蜂、蚕管理的法律空白,而且对促进和加强蜂业及蚕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及产业监管,都有重要意义。但是,考虑到蜂、蚕管理体制和管理内容的相对特殊性,《畜牧法》对养蜂业的管理只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对于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畜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法律中首次体现了“动物福利”理念
从立法上提出“动物福利”的原则和要求,是人类伦理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贸易壁垒发展的新趋势。“动物福利”通常被定义为一种康乐状态,在此状态下,动物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痛苦被减至最小。我国是畜牧生产大国,饲养业正以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速度发展,肉类生产占全世界总产量的27%,居世界第一。从立法角度确立动物的法律地位,对经济动物的文明饲养,给它们以适当的生存条件,无论对提高畜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品质量,发展畜产品的国际贸易,还是对提高人类文明的水准,都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畜牧法》在总则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动物福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法律要求严格保护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现代畜牧业和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生物资源。我省是全国畜禽品种资源比较丰富的省区之一,被列入《中国畜禽品种志》的有15个,有国家级保护品种7个。到目前为止,全省建有21个省级畜禽种苗工程的原种基地或繁育基地;二级以上的种畜禽场近170个,年可向省内外提供种猪8万多头,种禽5000万羽,种兔35万只。但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数量增长,存在着″重引进、轻培育,重改良、轻保护″的现象,再加上保种经费严重不足,致使一些国外优良品种引进和选育力度不够,舟山黄牛、舟山火鸡、萧山鸡、虹桥猪等一些优良品种数量迅速减少,已到濒临灭绝的边缘,仙居花猪、兰溪花猪也举步艰难。
《畜牧法》在总结全国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分两章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建立了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制度和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一系列基本制度;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属于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为落实上述基本法律制度和有关责任,法律规定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行以国家保护为主,并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充分肯定了通过民营企业推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地位和作用。首次提出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可通过建立或确定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多种途径承担保护任务的规定,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行为,法律规定可由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首次提出了国家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的思路,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或鉴定。同时,重申了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严格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注包括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厉打击各种违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经营和使用。但由于受利益的驱动,部分畜禽饲养者依然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畜牧法》加强了对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强化了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尤其是对畜禽养殖的投入品使用进行了规范,加强了活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管理和监督。《畜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在“畜禽交易与运输”一章中,强调了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在“质量安全保障”一章中,首次强调畜禽养殖场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消费者如果买到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追查到相应的养殖农户和生产经营企业。为确保畜产品的质量,《畜牧法》还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以及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此外,法律对畜禽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和运输中的疫病管理、不得销售和收购的畜禽以及畜禽运输的一般要求等也都作了明确规定。
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已成为法律目标
针对我国畜牧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状况,尤其是在农村,人畜共居,鸡鸭鹅猪混放混养,养殖环境差、管理困难,不仅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而且也难以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难以提高市场竞争力。《畜牧法》专门设立了“畜禽养殖”一章,对转变畜禽饲养方式、规范畜禽养殖过程、引导农民实行科学养殖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要求,对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向规模化、现代化养殖发展。
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的扶持政策措施,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要加快推进畜牧养殖小区建设、推进规模化养殖和对奶牛良种实施良种补贴等政策。我省为解决现代畜牧业发展中存在的用地困难,省委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了要妥善解决畜牧小区建设用地等政策。对此,《畜牧法》都作了相应的体现和规定,如《畜牧法》第三十六条,在总结奶牛良种补贴的基础上,要求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针对畜牧用地紧张等现状,《畜牧法》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同时,首次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定了具体条件,要求实施备案和标识代码制度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对畜牧养殖行为的严格规范,有利于鼓励和推进规模化养殖并促进以小区为代表的现代畜牧业发展,有利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畜牧业生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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