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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组织部署“贯彻《动物防疫法》推进依法防疫”年度主题活动
时间: 2008-04-08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加快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依法防疫、依法行政进程,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江苏省组织部署“贯彻《动物防疫法》,推进依法防疫”年度主题活动。通过主题活动,全面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规范依法防疫行为;提高全省依法防疫工作水平,进一步夯实动物免疫、疫病监测及动物检疫等各项工作基础;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水平,实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措施科学化、操作规范化、队伍正规化、装备现代化的“四化目标”。依法构建全省动物防疫工作新秩序,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活动年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体系

 1、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按照 “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动物防疫活动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责任主体,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防疫的监管责任主体,规模饲养场及专业养殖大户、动物屠宰加工场及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市场是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环节的防疫责任主体。

2、落实防疫责任。在明确动物防疫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责任主体的防疫责任,重点健全和完善乡级政府、基层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人员与规模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及市场经营主办者的防疫责任。一是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并制定、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储备动物疫情应急物资;二是组织责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动物防疫工作组织管理责任,组织好各项防疫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三是实施责任。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村级防疫员要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责任,认真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防疫工作;四是监管责任。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切实承担起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及经营等环节的防疫监管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责任;五是防疫责任。动物养殖者对其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预防工作;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对其屠宰、经营动物的防疫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按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做好经营场所的防疫工作,必须依法履行动物及其产品的报检义务,配合做好检疫工作。
  3、实施责任追究。全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省、市、县、乡上级政府与省、市、县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派驻乡镇基层畜牧兽医站,乡镇政府对村级防疫员均要实施动物防疫责任追究,建立考核检查制度,加强各项防疫措施的督查。同时,派驻乡镇基层畜牧兽医站与规模养殖场也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上一级责任主体对下一级责任主体要加大监管、考核力度,对责任制违约方,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确保动物防疫工作保障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动物防疫行为

1、规范动物防疫人员的防疫行为。动物防疫员作为具体实施免疫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负责的辖区内的畜禽实施免疫工作,规范免疫操作程序,建立健全畜禽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严格遵守疫()苗管理和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疫苗,杜绝浪费、倒卖;对辖区内实施疫情监控,开展消毒灭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动物饲养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引导养殖者科学饲养,增强依法防疫意识。

2、规范动物养殖者、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的防疫行为。动物养殖者和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关防疫政策和措施,履行应尽义务。养殖者应做到“买进报防,卖出报检”,主动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预防、消毒工作,主动申请防疫和产地检疫。配备有专业兽医人员进行自免的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大户,应科学制定其饲养动物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其防疫员要主动接受所在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统一培训,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乡镇基层畜牧兽医站对其防疫工作的监管。经营者应做到“调出检疫,调入报验,调运凭证”,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按规定申报检疫;凭有效检疫证明屠宰、出售和运输动物,凭有效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的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规范经营行为。
  3、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动物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的开办管理者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其动物防疫条件,遵守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依法办理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集贸市场作为动物防疫控制的重要环节,管理者也应按规定规范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1、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根据国家、部、省关于兽医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设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标志统一、职能融合到位。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把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关,实现与国家官方兽医制度的衔接,对不能胜任监督执法工作的或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监督执法工作的及退休、退职和调离监督执法工作岗位的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完成现有“两员”摸底调查及身份确认工作。按照执法人员“五条禁令”及有关要求,严格实施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3、严格行政执法行为。一是严格检疫行为。动物检疫员要严格检疫程序,进一步规范检疫操作和检疫出证行为。及时对报检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现场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努力做到饲养环节现场检疫率、屠宰环节同步检疫率、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的检疫工作任务。二是严格监管行为。动物防疫监督员要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切实加强对防疫员及辖区内养殖场户防疫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实施情况和养殖档案管理、牲畜耳标佩戴情况的监管;加强对检疫员和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辖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畜禽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

4、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查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按照监督零距离、管理零空档、案件处理零差错、服务态度零投诉的“四零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使用,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同时,建立区域间监管协作机制,实行动物卫生监督联防联动,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执法,提高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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