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宠物饲料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8]48号
各市农业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近年来城市宠物热兴起,宠物食品(饲料)产业快速发展。同时,宠物饲料的安全问题亦日益受到社会关键。我省从八十年代末开始加工出口宠物饲料和宠物用具,目前,宠物饲料的生产出口量占全国出口总量的50%以上。为加强宠物饲料生产管理,确保宠物饲料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生产宠物饲料的企业应符合《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办法》(浙农政发〔2007〕9号)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二、宠物饲料生产企业须配置液相色谱仪和检测人员,对蛋白原料中的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进行检测,严格把好生产用原料特别是蛋白原料的质量关,杜绝原料的不安全隐患。
三、宠物饲料生产企业须配备微生物检测设施,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对产品微生物控制指标的要求,开展对产品的微生物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饲料卫生质量要求。
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做好辖区内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按上述要求组织生产。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