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专发[2007]134号
关于要求组织报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及时了解各地养殖环节和屠宰检疫环节猪肉整治工作动态,按照省经贸委、农业厅等六厅局印发的《浙江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经贸调节[2007]458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负责辖区内生猪养殖和屠宰检疫环节专项整治。一是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检查,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二是监督定点屠宰场完善防疫条件,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其产品屠宰场一律不准出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病死猪;三是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
二、信息上报要求
按照《浙江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9月—12月),实行信息周报和统计报表旬报制度。请各县(市、区)农业局每周将本部门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情况,每月10号、20号、30号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表以及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给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同时,报送所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汇总后报送我厅(发至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方兰勇农民信箱)。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联系人:方兰勇
联系电话:0571—86757959
附件:1、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
2、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报表
附件1: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
(养殖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市农业局 二○○七年 月 日
| 附表2 :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报表(养殖环节和屠宰检疫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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