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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出台加快发展生态畜牧业的意见

出处:绍兴市畜牧兽医局  发布时间: 2008-09-16  点击数: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近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生态畜牧业的意见》(绍政发〔2008〕56号)。

《意见》指出,到2010年全市力争新建省级生态养殖示范场(小区)12个,新建市、县级生态养殖场(小区)60个,规模养殖场排泄物95%以上实现农牧结合、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零排放,散养户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养殖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年肉类产量达到18万吨以上,年禽蛋产量达到5.5万吨以上,猪肉等主要食用畜产品自给率达到85%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3%以上,化肥使用量明显下降,基本农田地力明显提高,农民牧业收入的比重显著增加。

《意见》明确,一是设立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实行滚动运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额度及补助标准等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农业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二是实行畜禽良种保种和繁育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绍兴鸭”和“嵊县花猪”的保种、繁育,由原种场所在地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助。三是鼓励“三沼”(沼气、沼液、沼渣)和有机肥的推广应用。通过项目带动等方式,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和以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有机肥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农(林)业生产基地应用“三沼”和有机肥的,由各县(市、区)财政予以一定补助,其中沼液(畜禽粪尿)槽罐车的购置,按照农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四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时安排能繁母猪补贴、生猪保险补贴、生猪和奶牛人工授精补贴、奶牛贷款贴息补助、疫苗及疫苗注射补助、扑疫补助、畜禽养殖场搬迁补助、畜禽排泄物治理补助等配套资金。建立和完善生态畜牧业发展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种畜禽、生猪等重点畜禽的保险制度,增加畜牧业保险品种,降低养殖风险,提高养殖场户养殖积极性。各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建设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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