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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2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杭州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全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管,提高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最近几年来,《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也已颁布实施,违禁药物和食用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针对原《杭州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实施4年来发现的一些不足,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此次新颁布施行的《杭州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就是在新形势下从实际出发,总结近些年来我国家畜禁用药物监管工作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方法,结合我市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对原《杭州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作了较大修改。主要变化之处有:1、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分工。2、强化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畜产品安全责任。3、建立家畜及家畜产品调运准入制度。4、建立药物残留双层检测体制。5、建立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明制度和溯源机制。6、强化阳性家畜及家畜产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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