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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出台大力发展生猪生产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07-09-28  点击数:

 

9月14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温政发〔2007〕60号,就大力发展生猪生产,提出若干扶持政策。

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发展生猪生产。市政府决定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提高生猪自给率,通过5 年努力将猪肉自给率从33%提高到43%。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从2007年起,根据国家、省确定的每头能繁母猪每年50元的补贴标准,市财政承担鹿城、龙湾、瓯海区(以下简称市区)饲养能繁母猪的养猪场(户)40%(20元/头·年)的补贴。

(二)对能繁母猪实行保险补贴。根据国家、省确定的能繁母猪保险标准(保费60元/头·年),市区养殖户在自愿参保的基础上,除省财政承担20%(12元)以外,市财政与区财政各承担30%(即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8元)。

(三)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猪场。今后3年,对在山区、半山区及丘陵地带发展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的生猪生态养殖场给予扶持;对符合省定建设标准、并已列入省补助项目的,市财政再给予省补助金额10%的奖励;未列入省补助项目但符合省定建设标准、经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的,列为市级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每个场一次性补助。

(四)大力发展生猪养殖小区。从今年开始,分3年时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重点补助鹿城、龙湾、瓯海、瑞安、乐清、永嘉、平阳、苍南等地现代化生猪养殖小区的发展。

凡列入国家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市财政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中央补助金额的15%。

未列入国家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但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年新增出栏数在5000头以上的,列为市级补助项目,由市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测算标准按新增出栏生猪投资额为1000元/头计)。县(市、区)政府也要给予配套补助。

(五)切实解决生猪生产“用地难”问题。根据农牧结合、节约土地的原则,将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畜牧业用地。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生猪等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加强猪肉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

完善生猪活体和冻肉储备制度。生猪活体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市级生猪活体年储备在15000头的基础上新增5000头,市财政每年安排40万元给予补助。市级冻肉储备维持在400吨,其中转库冻肉200吨,市财政每年安排60万元给予补助。

实行生猪批发经营临时补助。积极开辟产销渠道,保证生猪调入数量。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市区生猪批发经营户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每头5元;对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每头2元。补助时间定为2007年8月到2008年2月。支持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和规模养殖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定点屠宰场并直销上市。

三、加强生猪生产科技等服务工作

全面落实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责任体系,积极培育科技型龙头企业,实施“科技联场”工程,加强良种、科学免疫、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增强生猪生产的农业科技支撑。市财政每年从“种子种苗工程”经费中安排100万元用于种猪培育、品种改良补助,每年新增150万元用于生猪养殖技术推广、指导和培训,并对“科技联场”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奖励。

落实扶持生猪发展有关政策,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引导和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加大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落实“菜篮子”工作县(市)长负责制。

市政府建立由农业、发改、经贸、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猪肉等“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及供应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健全生猪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增长、科技支撑、风险控制、产销衔接和市场预警等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生猪等副食品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菜篮子”产品均衡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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